原告:劉某某農戶。
代表人: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黃陂區(qū)人,住武漢市黃陂區(qū),
委托代理人:白建軍,湖北天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
法定代表人:呂育林,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陳濤,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駐村法律顧問,一般授權。
原告劉某某農戶訴被告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年村委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吳京進獨任審判,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農戶代表人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白建軍,被告新年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陳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農戶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給付土地征收補償費人民幣98663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原告承包經營的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大劉灣A183號地塊的土地,因為開發(fā)被征用,經過測量,該塊土地面積為2.898畝。經過村委會組織調解,其中0.305畝沒有爭議。其余的土地面積村委會以與魏海學、吳臘先有爭議為由,一直沒有與原告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土地征收補償款也沒有向原告發(fā)放。原告認為,其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合法的征地拆遷被補償人。為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新年村委會辯稱:案涉土地面積為2.898-0.305畝中的土地征收補償款沒有發(fā)放是屬實的。因為該案的土地涉及到四個農戶,加上本案的原告,共五個農戶有糾紛。被告已向其他的幾個農戶履行了告知義務。告知其他農戶如有糾紛??上蛉嗣穹ㄔ禾崞鹜恋卮_權糾紛訴訟。故本案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某某農戶系被告新年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1983年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即享有了被告新年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同灣村民魏海學、吳臘先兩家先后搬離本村,將戶口遷入到設區(qū)的市,他們將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土地交還集體后,再由村集體將土地發(fā)包給原告劉某某及其他農戶承包經營。在2005年完善二輪延包時,于同年3月19日原、被告重新簽訂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面積為16.57畝,包含了案涉的土地2.898畝。同時,武漢市黃陂區(qū)農村經濟管理局也頒發(fā)了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2017年,原告劉某某農戶承包經營的新年村大劉灣A183號地塊被政府開發(fā)征用,經過測量該塊土地面積為2.898畝,土地征收補償費人民幣98663元。因被告新年村委會以原告劉某某農戶與魏海學、吳臘先等人有土地爭議為由,一直沒與其簽訂拆遷補償協(xié)議和發(fā)放土地征收補償款。為此,原告認為其有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合法的土地征收拆遷被補償人,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農戶系被告新年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原、被告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故其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故原告劉某某農戶要求被告新年村委會,給付其承包地征收補償費人民幣98663元的訴訟請求,與客觀事實相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新年村委會辯稱,原告劉某某承包經營的土地和他人有土地糾紛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且違反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本院依法不予采納。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維護法律的公正性,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村民委員會給付原告劉某某農戶土地征收補償費人民幣98663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34元,由被告武漢市黃陂區(qū)橫店街新年村村民委員會負擔。
前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相關手續(xù)在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辦理。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京進
書記員: 胡琨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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