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行,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主要負責人:張?zhí)熵?,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計軍,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禹,黑龍江元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行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被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行(以下簡稱中國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計軍、馮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不服齊齊哈爾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做出的齊勞人仲字《20181第XXX號仲裁裁決,現(xiàn)依法提起訴訟。1.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齊齊哈爾市勞動仲裁所做出的齊勞人仲字《2018》第xxx號仲裁裁決;2.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單方面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恢復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3.補發(fā)被告違法解除之日至今的工資款735,000元;4.補繳違法解除合同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及公積金。事實與理由:原告系中國銀行齊分行職工。因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之間的勞動合同,原告于2018年3月16日向齊齊哈爾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齊仲裁于2018年4月28日開庭審理。齊仲裁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2016年5月就已知道原告自身權利遭受侵害,以原告仲裁請求超過仲裁時效一年期限,故不支持原告的仲裁請求。但原告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guī)定,原告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原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中國銀行辯稱,原告訴訟錯誤,只有中級人民法院才能撤銷仲裁裁決,其余均要求予以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告中國銀行提供的:
1.2006年9月12日中國銀行齊齊哈爾分行《關于對全轄業(yè)務風險排查發(fā)現(xiàn)問題的違規(guī)責任人的處理決定》,證明原告劉某某因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以中國銀行齊齊哈爾分行其他員工的名義,自貸自用騙取住房貸款,被申請人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原告質證對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我不是騙取銀行貸款,自貸自用騙取銀行貸款這個理由不成立。
2.《貸款卷宗》六冊,證明申請人以中國銀行齊齊哈爾分行其他員工的名義,自貸自用,騙取住房的事實客觀存在;原告質證事實存在,但具體情況不是這樣的,以上幾人的貸款到目前已全部還清,當時辦理的過程中也不存在自貸自用,都是他們本人簽的字,并且由信貸員、科長、管理處處長意見以及銀行行長意見貸的每一筆款。
3.借款憑證四份及黑龍江省中行信息一體化平臺電腦截屏兩份,證明申請人劉某某自貸自用,利用中行其他員工名義騙取的住房貸款全部匯至劉某某中國銀行個人銀行賬戶內(nèi);原告質證有異議,貸款客觀存在,截至目前,此筆款項已還清,我不是自貸自用,這筆款項是我還的,很久以前就還清了。
4.劉某某本人承諾兩份、情況說明一份(復印件),證明劉某某于2003年、2006及2008年自認其以其他員工的名義騙取住房貸款的事實,同時證明本案已過仲裁時效;原告質證對于2003年、2006及2008年承諾書沒有異議,對于上面所說的劉某某以其他員工的名義騙取住房貸款的事實有異議,在承諾書保證函上有16位同志,實際劉某某在1999年以后通過本行職工22人貸款總計100萬元,這22個人截止到2008年一共還有5人貸款沒還清,總計還款金額將近110萬,截止到2006年劉某某與中行齊分行對賬共計欠款33萬,這足以說明劉某某經(jīng)過7年的時間已經(jīng)把本金還完。
5.《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違紀處理辦法》、《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消費貸款實施細則》、《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業(yè)務實施細則》、《中國銀行員工行為守則》,證明原告劉某某違反上述被申請人內(nèi)部管理規(guī)定,違反授信政策審批操作及員工職業(yè)操守審批授信業(yè)務,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原告質證有異議,我以前沒見到過。
6.中國銀行齊齊哈爾分行原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張?zhí)忑R日記內(nèi)頁兩份、調查筆錄兩份、證人證言三份,證明被告依法向原告送達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但劉某某拒絕簽字,亦證明本案已過仲裁時效;原告質證對這些證據(jù)都有異議,張?zhí)忑R、黃立綱都沒找過我。
7.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證明被告向劉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劉某某拒絕簽字;原告質證有異議,我沒見到過。
上述證據(jù)1-5組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采納。證據(jù)6-7組,證人未出庭進行質證,對證據(jù)的真真實性本院無法確認,不予采納。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劉某某是被告中國銀行的職工。原告在崗期間自2000年開始多次以其同事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至今未全部償還。原告劉某某于2006年6月12日出具承諾書,承諾徐長志等五名同志的借款及利息由其償還。2006年9月12日,被告中國銀行作出《中銀齊人[2006]xx號》文件,決定對劉某某給予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2008年4月16日,劉某某出具情況說明,承認其被中國銀行解除勞動合同,失去生活來源,無力償還欠款,原告主張是配合被告核銷貸款而寫的,當時并未開除他。2016年5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單位溝通要求返崗工作,被告知其因業(yè)務違規(guī)操作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已于2006年9月被開除。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齊齊哈爾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8年4月28日,齊齊哈爾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齊勞人仲字[2018]第49-2號仲裁裁決書,以原告主張權利的時間已超過時效,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故原告起訴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的醫(yī)療、大額、工傷、生育保險繳費至2010年4月。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原系被告中國銀行的職工,被告于2006年9月12日作出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被告主張是其單位職工張?zhí)忑R、黃立綱送達原告,但二人均未出庭作證,被告沒有充分的證據(jù)證實其已將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實際送達原告劉某某。被告中國銀行一直為原告劉某某繳納醫(yī)療保險至2010年,該保險是與工資同步的,即被告并未執(zhí)行其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劉某某因工作問題被責令在家待崗至2016年應符合實際情況,即原告劉某某在2016年得到確認其已被被告單位開除。此時原告劉某某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雙方已經(jīng)產(chǎn)生勞動爭議,其應當尋求救濟或按照法律規(guī)定主張權利,但原告怠于行使權利,于2018年4月28日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其已過了一年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且原告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仲裁時效中斷或中止的事由,故其仲裁申請已超過仲裁時效,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冬梅
人民陪審員 馬俠
人民陪審員 孫麗紅
書記員: 雷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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