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閘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正培、周源,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506728318732N),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路。
法定代表人:林濤,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男,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理,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志,男,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副經(jīng)理,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源,被告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強、李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的7份合同依法有效,其合同編號分別為0279713、0279715、0279716、0279717、0279718、0279719、0279722。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5月30日簽訂了編號為0279713、0279715、0279716、0279717、0279718、0279719、0279722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向被告購買7套房屋。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全部購房款,但被告對合同效力有異議。
被告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
本院認為,確認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益。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0279713、0279715、0279716、0279717、0279718、0279719、0279722的7份《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確的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都可履行,且上述合同不違背法律與社會公益。因此,本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不能達成協(xié)議。
綜上所述,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宜昌弘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簽訂的合同編號分別為0279713、0279715、0279716、0279717、0279718、0279719、0279722的7份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國鋒
書記員:李南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