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朱岳鵬,河北王玉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農(nóng)民。
被告:白某某,農(nóng)民。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岳鵬,被告張某某、白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白翠萍原系夫妻關(guān)系,于2008年離婚。被告張某某于2005年向原告劉某某借款600000元。截至2009年4月6日,被告張某某欠原告劉某某本息900000元,后被告張某某償還借款230000元。原被告雙方當庭確認,被告張某某尚欠原告劉某某670000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借條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劉某某事實清楚,原被告對所欠數(shù)額670000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因該筆借款系被告張某某在與白翠萍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劉某某所借,原告劉某某主張被告張某某和被告白翠萍共同償還借款,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白翠萍共同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670000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張某某、白翠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 強
書記員:趙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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