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曙光。
委托代理人孔慶華,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時運運輸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縣交通街。
負責人程運甫,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該分公司法律顧問,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平星,河南省方城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方城縣城關鎮(zhèn)人民路北段。
負責人梁偉,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振勇,河南問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東岳路80號。
負責人項永久,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念鵬,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訴訟代理。
原告劉曙光訴被告河南中州集團南陽時運運輸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周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險方城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灣支公(以下簡稱人民財險張灣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京鄖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徐照新主審,人民陪審員曾新彩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27曰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慶華,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平星,被告人民財險方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振勇,被告人民財險張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念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8曰22時許,劉治駕駛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由十堰市白浪汽配城方向駛往六里坪方向,行至白浪路中觀農行路段撞上發(fā)生事故后停在路中劉小平駕駛的鄂C×××××號小型轎車及車邊行人任澤秀,致鄂C×××××號小型轎車又撞上前方鄭宏偉駕駛的鄂C×××××號小型轎車,致任澤秀受傷,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鄂C×××××號小型轎車、鄂C×××××號小型轎車受損,事發(fā)后劉治駕車駛離現(xiàn)場,造成傷人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治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劉小平、鄭法偉、任澤秀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人民財險方城公司委派核損員于2014年3月24日在十堰鑫磊順汽車修理廠對鄂
CD7832號小型轎車進行了定損,確認定損合計金額21391元,殘值作價金額1000元。鄂C×××××號小型轎車還發(fā)生道路救援及拆解費800元。
另查明,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系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民財險方城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500000元,無不計免賠特約險)。鄂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民財險張灣公司投有交強險。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原告劉曙光所有的鄂C×××××號小型轎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被告人民財險方城公司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鄂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人民財險張灣公司投有交強險,人民財險方城公司、人民財險張灣公司依法應當在各自的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駕駛人劉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原告劉曙光的財產受損,雇主周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周某某在租賃經營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期間,該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依然登記在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名下,其實質是被告周某某以掛靠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的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原告劉曙光請求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與被告周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以其與被告周某某簽訂的《車輛租賃經營合同書》為據(jù),認為在租賃經營期間,周某某是豫R×××××號重型特殊結構貨車期間的管理者,合同亦有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法律后果由周某某承擔的約定,因此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論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信。所謂殘值,是財產遭受損失后尚存的可利用的價值。就本案而言,是指鄂C×××××號小型轎車因本次事故受損將被換下來的零部件的剩佘價值。實踐中維修機構往往以殘值作價金額沖抵維修費。實際損失應當是從定損金額中扣除殘值金額。因此,原告劉曙光以《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為依據(jù),請求殘值作價金額1000
元,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相關證據(jù),結合庭審辯論意見,本院確認原告劉曙光因本次事故遭受的財產損失為21191元(21391-1000+800)。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鄂C×××××號小型轎車亦受到損害(權利人袁彩鳳已另行提起訴訟)。因此,應當按照各賠償權利人按損失額的比例分享保險賠償款的原則,分配被告人民財險方城公司依法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賠償款項。鄂C×××××號小型轎車的損失為21191元,占86.7%(3256+(21191+3256)],鄂C1WR27號小型轎車的損失為3256元,占13.3%(3256+(21191+3256)]。因此,被告人民財險方城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劉曙光的賠償責任為1734元(2000x86.7%),被告人民財險張灣公司
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的賠償責任為100元。超出交強險的部分19357元(21191-1734-100),因劉治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人民財險方城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20%的免賠率賠償,即15485.60元(19357x80%)0不足部分3871.40元(19357-15485.60),由被告周某某和被告河南南陽時運公司方城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曙光1734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張灣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曙光100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方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曙光15485.60元。
四、被告周某某、河南中州集團南陽時運運輸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劉曙光3871.40元。
五、駁回原告劉曙光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元,由被告周某某、河南中州集團南陽時運運輸有限公司方城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曰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算戶;開戶銀行:十堰市農行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
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張京鄖 審 判 員 徐照新 人民陪審員 曾新彩
書記員:彭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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