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趙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輕(趙某某之妻),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晉州市,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龐安來,男,漢族,系河北天時化工機械有限公司法律顧問,該單位推薦,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劉某某、李某某訴被告趙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李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超和被告趙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玉輕、龐安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二原告5066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與被告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大食堂期間,被告多次支取合伙款項共計7.6萬元,用于被告的家庭開支,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屬于二原告的份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間,二原告與被告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人民公社大食堂,股份均等,2014年3月被告退出合伙,二原告繼續(xù)合伙經(jīng)營,合伙賬目至今未進行清算。合伙期間,被告支取合伙款項共計76000元,用于被告兒子上學及找工作。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被告支款憑證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終6770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2012年2月至2014年3月間,二原告與被告合伙經(jīng)營周家莊人民公社大食堂,股份均等,2014年3月被告退出合伙后,合伙賬目至今未清算,期間被告支取76000元,用于個人家庭生活,該款屬于合伙財產(chǎn),被告應當返還給全體合伙人,因被告已經(jīng)退股,該款中屬于二原告的份額76000元÷3人×2人=50667元,應當返還二原告。庭審中被告提出反訴,要求二原告返還二原告占用的租賃費和其他款項中被告享有的份額,因反訴依據(jù)的事實與本訴并非同一事實,應另案處理,被告可以另行起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某某、李某某506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68元,減半收取534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彥昌
書記員:呂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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