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燕港里5棟3單元6號,身份證號xxxx。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燕港里5棟3單元6號,身份證13030219600513221X。
委托代理人趙鐵騎,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區(qū)建國路西側(cè)185號。
法定代表人王群,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孫博、王柳紅,系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劉某某、張某某訴被告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趙鐵騎、被告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孫博、王柳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shè)置在同一建筑物內(nèi),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秦海公消火認字(2015)第0002號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火災起火原因為外來火源引燃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廠區(qū)東北側(cè)的空啤酒箱堆垛與燕港里5棟4單元1號南面陽臺之間雜物、雜草等引起火災。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廠區(qū)東北側(cè)的啤酒箱堆垛與燕港里5棟居民樓距離過近,引起火勢蔓延擴大?!北桓嫒A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于廠區(qū)東北側(cè)露天存放大量啤酒箱,啤酒箱堆垛北邊緣空箱區(qū)緊鄰啤酒廠北圍墻,北圍墻距燕港里小區(qū)五棟居民樓突出陽臺邊緣僅0.7米。因此,對于此次火災事故中火勢蔓延進而導致燕港里小區(qū)五棟居民樓過火的損害結(jié)果,被告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存在重大過錯,應對原告的火災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其廠區(qū)建設(shè)在先,原告居住的居民小區(qū)規(guī)劃、建設(shè)在后,且其建設(shè)未預留消防通道,致使消防車無法進入滅火,被告不存在侵權(quán)行為,無需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告公司對其廠區(qū)物品存放始終負有審慎管理義務、安全注意義務,該義務的承擔主體不因原告居民小區(qū)的規(guī)劃建設(shè)而改變。被告公司啤酒箱堆垛未按法律要求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其廠區(qū)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導致此次事故火勢蔓延。故對其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原告財產(chǎn)損失具體數(shù)額的認定,因火災現(xiàn)場已清理,無法進一步確定損失財產(chǎn)的數(shù)量、種類,故本院參考火災財產(chǎn)損失申報表及財產(chǎn)損失清單中記錄的損失項、參照公安部發(fā)布的《火災直接財產(chǎn)損失統(tǒng)計方法》對其進行認定?!秲r格評估意見書》與火災財產(chǎn)損失申報登記表中關(guān)于損失項規(guī)格、數(shù)量記錄不一致的,因《價格評估意見書》是價格認證部門對火災財產(chǎn)損失申報登記表的進一步確認、細化,故本院參考《價格評估意見書》中符合生活常理部分的損失項對原告的財產(chǎn)損失項進行認定。關(guān)于原告申報的損失項單價,《價格評估意見書》與火災財產(chǎn)損失申報登記表中申報不一致的,本院參考其中較低價格進行認定。具體計算方法:房屋裝修損失以折舊年限10年計算,損失額(元)=價值(元)X[1-1/折舊年限(年)X已使用時間(年)];家電、家具、文體用品等財產(chǎn)損失以折舊年限10年計算,損失額(元)=價值(元)X[1-1/折舊年限(年)X已使用時間(年)],使用時間達到或超過8年,但仍有使用價值的,其財產(chǎn)損失按價值的20%計算;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財產(chǎn)損失按其燒損前財產(chǎn)總量價值的30%計算;糧、棉、油等財產(chǎn)損失按當?shù)禺敃r市場價格扣除殘值計算。以下原告的損失均按上述公式予以計算。原告劉某某、張某某因火災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如下:
一、已使用10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防盜門1扇,520元。
二、已使用8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酒柜1個,140元;臉盆架1個,16元。
三、已使用6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衛(wèi)生間坐便器1個,224元;熱水器1臺,1000元。
四、已使用5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實木五斗柜1個,2400元;實木床3張,3000元;花架1個,250元;皮老板椅1把,225元;電壓力鍋1個,149元;乒乓球拍2對,450元;衛(wèi)生間、廚房、陽臺瓷磚,1750元。
五、已使用4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海爾電冰箱1臺,1740元;實木組合衣柜4組,5220元;實木碗柜1個,336元;大衣架2個,960元;折疊椅1把,216元。
六、已使用3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TCL29寸電視機1臺,2198元;飯桌1張,322元;實木椅子6把,1050元;皮沙發(fā)2個,735元;新飛電冰箱1臺,1750元;美的電磁爐1臺,348元;羽毛球拍1對,406元。
七、已使用2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實木鞋柜1個,640元;吊燈1盞,160元;電子琴1架,448元;電暖風1個,160元;MP52個,542元;電磁治療儀1個,224元;電餅鐺1個,160元;飛科剃須刀1個,120元;捷安特自行車1輛,1184元。
八、已使用1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日光燈2盞,90元;電腦1臺,2434元;排油煙機1臺,448元;液化氣灶1個,612元;電褥子2個,153元。
九、已使用半年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海爾全自動洗衣機1臺,2945元;格蘭仕光波爐1臺,948元;飲水機1臺,568元;公牛插座3個,128元。
十、尚未使用的家電、家具、文體用品損失:電褥子2個,170元。
十一、原告申報的摩托羅拉手機已使用14年,本院認為電子產(chǎn)品更新?lián)Q代速度較快,依據(jù)生活常理,該摩托羅拉手機已不具備使用價值,故對該項損失,本院不予認定;原告申報的立式電風扇2臺、電吹風2個,均已使用1-3年,本院按照已使用3年的標準酌定電風扇損失為560元、電吹風損失為278元;原告申報飯煲2臺,已使用12年,本院按其價值的20%酌定其損失為156元;原告于庭審中確認其申報的新科DVD1臺、廈新DVD1臺于2007年購買,故本院以已使用7年的標準酌定新科DVD損失為105元、夏新DVD損失為174元。
十二、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損失:女士皮裙3件,162元;三口人保暖衣10套,720元;三口人小衫30件,1050元;美腿褲20條,450元;男女手工毛衣6件,360元;男女皮帶6條,270元;男女內(nèi)褲內(nèi)衣50套,270元;男女秋衣秋褲15套,315元;勞保手套6副,75元;男女皮手套6副,36元;帽子10頂,150元;耳包3個,9元;稱衣架100個,90元;桿秤2個,90元;鐘表3個,103元;修車工具3套,119元;落地曬衣架1個,138元;窗簾2幅,300元;床被6件(250*200),450元;海綿墊1個(250*200),120元;雙人涼席2張,90元;涼枕3個,13元;毛毯4個(200*180),270元;毛巾被3條(150*180),135元;夏涼被3條(200*180),135元;枕頭5個,120元;枕巾8個,78元;枕套10個,144元;二甲雙胍、降糖寧、洛丁新等藥品50盒,240元;被罩(雙人)10個,240元;浴巾4條,60元;毛巾15條,84元;化妝品3套,450元;學生書包3個,142元;拉桿箱1個,45元;拔罐器1套,24元;整理袋6個,39元;燒水壺2個,60元;暖水瓶3個,27元;臉盆4個,24元;不銹鋼大盆1個,33元;塑料大盆2個,27元;塑料大桶2個,30元;衛(wèi)生紙2提,22元;省力托1個,89元;垃圾桶3個,15元;拖布3把,19元;掃帚2把,24元;手機充電器3個,22元;毛線10斤,135元;個人寫真1套,80元;個人影集1套,258元;電熱寶2個,22元;各種調(diào)料150元;十字繡1個,108元;各種頭飾15個,60元;花卉2盆,22元;光盤40張,180元;棉簽、濕巾、針線15元;跳棋、象棋15元;保鮮膜2卷,13元;氣罐3個,135元;梨木面板2個,60元。
原告申報的羽絨服8件,4784元;棉皮衣6件,5800元;羊絨大衣4件,6000元;三口人棉服20套,5000元;女士夏裝40套,8000元;男士夏裝80套,8000元;女式秋春裝25套,5000元;男式秋春裝50套,10000元;男女褲150條,1500元;男鞋40雙,8000元;女鞋50雙,10000元;床單20條(230*250),2400元;手工織單人床單40條,3000元;棉被(雙人)10床,4000元等物品損失共計81484元,原告在庭審中認可這些物品是其自1997年結(jié)婚起至火災發(fā)生時止陸續(xù)購置的,因部分物品使用年限過長,故本院以其價值的20%酌定上述物品損失為16296元。
原告申報的10個女士皮包8060元,已使用1-10年;12個手包1150元,已使用1-10年;各種玩具3000元,已使用1-14年;15條絲巾1480元,1-13年。因部分物品使用年限過長,故本院以其價值的20%酌定上述物品損失為2738元。
原告申報的洗滌用品20件、洗漱用品20件,本院認為其數(shù)量不符合生活常理,故以其申報數(shù)量的50%酌定原告洗滌用品損失為127元、洗漱用品損失為75元。
原告于庭審中認可其申報的價值2000元的各種廚房用具系刀具、搗蒜泥用具、削果皮用具等,本院認為其申報價格過高,不符合生活常理,故以其申報價值的20%酌定其廚房用具損失為400元。
原告報損白金耳釘1支,200元;銀手鐲3支,1300元。本院認為銀制品價值較為穩(wěn)定,保值性相對較強,故酌定原告銀手鐲成新率為70%。同時銀具有較強的穩(wěn)定性,熔點相對較高,火災后應有部分殘值留存,故酌定原告銀手鐲損失程度為60%。綜上,原告訴請銀飾品損失金額為630元。
原告報損澡票20張,160元。本院認為澡票系消費票據(jù),在規(guī)定的使用期限內(nèi)不發(fā)生價值貶損,故本院酌定原告該項損失為160元。
原告報損的各科中學書4500元,本院認為價格過高,結(jié)合市場價格及其使用年限等因素,以其申報價格的10%酌定該項損失為450元。
十三、糧、棉、油等物品損失:豬肉750元;排骨、豬蹄330元;豬大腸150元;花生油60斤,760元;豬油20斤,260元;大米30斤,75元;小米20斤,160元;餃子粉20斤,80元;各種菜100元;粉條30斤,180元;黃豆10斤,50元;雞蛋30元。
十四、原告于《價格評估意見書》中進一步申報的損失如下:
家具、家電、文體用品等因未注明具體使用年限,考慮原告申報其他同類物品使用年限,本院以已使用1年的標準酌定損失為:電腦桌1張,504元;電腦椅1把,405元;鍵盤1個,91元;鼠標1個,56元;耳機2個,36元;遙控器1個,90元;以已使用3年的標準酌定損失為:小飯桌1張,280元;以已使用5年的標準酌定損失為:復讀機1臺,30元;電熨斗1個,70元;石英鐘3個,120元;門700元;塑鋼門窗1500元。
原告申報全屋粉刷,原告劉某某、張某某家房屋建筑面積67.13平方米,火災現(xiàn)場勘驗筆錄記載原告家過火面積為44.05平方米。按過火面積計算,原告家過火比例約為66%,考慮火災煙熏對墻面的損害,本院酌定原告墻面粉刷損失比例為75%,按照已使用5年的標準認定其損失金額為2133元。
綜上,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本院酌定為77859元。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張某某財產(chǎn)損失77859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75元,由原告自行負擔2285元(已交納),被告華潤雪花啤酒(秦某某)有限公司負擔1690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新洋 審 判 員 趙寶瑞 審 判 員 李翔宇
書記員:韋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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