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財保滄州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軍、李曉慶,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于建秀、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曉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3822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辯稱:依法核實事故車輛冀J×××××號車司機駕駛證及行駛證,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司承擔不超過50%的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0月21日11時30分許,任玉強駕駛冀J×××××號車沿中捷文匯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中捷捷港大街與文匯路交叉口處,與沿中捷捷港大街由北向南行駛的李金剛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任玉強、李金剛及其乘車人陳建芬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渤海新區(qū)交警二大隊處理并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任玉強與李金剛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車人無責任。
另查,李金剛駕駛的冀J×××××號車所有人為原告劉某,該車在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險,理賠限額為2099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
原告請求賠償?shù)膿p失事項中,本院予以確認的部分是:
1、冀J×××××號車車輛損失176733元(證據(jù)是車損公估報告。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提出對車輛損失事項及數(shù)額不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的主張,也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間提交重新鑒定的材料和預交鑒定費,應認定放棄該項請求,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2、公估費8911元(證據(jù)是公估費票據(jù));
3、施救費4000元(證據(jù)是收費發(fā)票及施救明細各一張)。
上列應予確認的損失合計為189644元。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簽訂后,投保人交納了保費,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車輛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nèi),且無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拒賠、免賠情形,原告作為車輛所有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均在車損保險限額內(nèi),應屬被告保險責任。庭審中原告提出相關損失在扣除三者車輛交強險2000元后,由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在保險合同理賠限額內(nèi)承擔50%的賠償責任的主張,系對自己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法確認原告的損失189644元,由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承擔(189644元-2000元)×50%=9382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劉某保險金93822元。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交(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呂旭禮
書記員: 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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