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朱光輝,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解。
委托代理人楊曉璐,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和解。
被告楊某甲,無固定職業(yè)。
原告劉某訴被告楊某甲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喻平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光輝、被告楊某甲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9月6日,原告劉某申請院外調解,本案扣除審限三個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上列原告劉某與被告楊某甲于2008年相識并在一起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楊某乙,于××××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于2014年3月5日在婚姻登記機關協(xié)議離婚,《離婚協(xié)議》約定:一、雙方生育一女孩名楊某丙,女方不承擔小孩撫養(yǎng)費;二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財產(chǎn)分割:位于十堰市張灣區(qū)凱旋大道劉家灣村拆遷安置小區(qū)住宅一套(無房產(chǎn)證)及配套家具、家用電器、鄂C×××××越野車一輛、鄂C×××××重型貨車一輛均歸男方所有,男方補償女方伍萬元整,雙方婚前的財產(chǎn)歸各自所有;三、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權由男方負責收回歸其所有,共同債務肆拾萬元整有男方負責償還……。被告楊某甲于離婚當日給原告劉某出具《欠條》一張,約定當年年底付清補償款伍萬元整。爾后,原告劉某多次找被告楊某甲索要該補償款未果,故而成訴。
另查明,1、對離婚協(xié)議上約定的應由被告楊某甲承擔的40萬元債務中,欠原告劉某的父親劉漢華借款5萬元(此款系原告父親劉漢華向信用社貸款5萬元轉借給被告楊某甲),被告楊某甲于2014年4月3日向原告劉某出具《欠條》一份,同意于貸款到期前償還于原告劉某;被告楊某甲向原告劉某的叔父劉漢學的借款7000元,原告劉某的叔父劉漢學將被告楊某甲于2014年4月10日向出具《借條》一份交由原告劉某,并通知被告楊某甲該債權轉移給了原告劉某。
2、因被告楊某甲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透支了原告劉某興業(yè)銀行信用卡上的資金6000元,原告劉某多次要求被告楊某甲予以償還,被告楊某甲于2014年4月15日向原告劉某出具《借條》一份,同意于2014年4月25日前償還。
本院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財產(chǎn)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chǎn)分割達成的協(xié)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民政部門協(xié)議離婚時所達成的《離婚協(xié)議》,系雙方自愿簽訂的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即“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離婚協(xié)議》中關于被告楊某甲支付原告劉某補償款50000元的約定合法有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楊某甲盡快支付該補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楊某甲承擔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外債肆拾萬元中的部分涉及原告劉某親屬的債務問題。本院認為,被告楊某甲拖欠原告劉某的父親借款50000元和叔父借款7000元,該兩筆債務經(jīng)債權人同意并通知債務人即被告楊某甲,該債權已轉移給了第三人即原告劉某,被告楊某甲亦給原告劉某出具了借條和欠條,現(xiàn)原告已與被告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楊某甲向其償還借款57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理由充分,證據(jù)確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因雙方?jīng)]有關于利息的約定,對原告劉某主張的利息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楊某甲提交的公安機關的報警記錄,證明雙方于2014年4月15日11時許因財產(chǎn)問題發(fā)生爭吵,經(jīng)勸解雙方已協(xié)商解決,未發(fā)生違法行為,故對其辯稱原告劉某手中的證據(jù)是被脅迫出具的,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楊某甲透支原告劉某信用卡上的資金6000元的問題。本院認為,該筆債務系被告楊某甲與原告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雙方均有償還的義務,且雙方均不能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40萬元中的范圍,故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楊某甲全部予以償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按夫妻共同債務支持3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八十條,《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離婚財產(chǎn)補償款50000.00元,并償還借款57000.00元,償付原告劉某資金(透支信用卡)3000元,合計1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楊某甲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5元,減半收取1332.50元由被告楊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賬號:17×××01。通過郵政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喻 平
書記員:余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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