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李奐生(河北滄州法律援助中心)
楊某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李奐生,滄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楊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訴被告楊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50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申請撤訴,符合撤訴條件,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張娟
審判員:宮業(yè)勝
審判員:陳紅芳
書記員:褚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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