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張愛英,定州市北城區(qū)順達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張慧,河北世紀三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與被告肖某離婚后財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肖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于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撤回對被告肖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三百六十三元,由原告負擔。
審 判 長 王 朝 審 判 員 賈海永 人民陪審員 林海濤
書記員: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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