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周倫強(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丁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鄔建強(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
法定代理人:劉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昌縣人,住湖北省孝昌縣。
系原告劉某父親。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倫強,湖北自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昌縣人,住湖北省孝昌縣。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孝昌縣人,住湖北省孝昌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縣北京東路351號。
組織機構代碼:42103149-7。
負責人:史珊,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湖北名流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某、丁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孝昌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倫強、被告陳某某及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鄔建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丁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2876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21日19時10分許,被告陳某某駕駛丁某某所有的鄂K×××××五菱牌小型客車沿孝昌縣花園鎮(zhèn)古城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府西路口處,與對向行駛由劉瑋駕駛的自行車(后座載原告劉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劉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孝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陳某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鄂K×××××車輛在財保孝昌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險)。
根據國家交通事故處理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特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訴請。
被告陳某某辯稱,1、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了保,應由保險公司賠償;2,我方墊付醫(yī)療費85166.44元和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325元要求原告在獲得保險公司賠付后返還給我。
被告財保孝昌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的項目標準和依據不符合規(guī)定;2、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丁某某既未答辯,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五法醫(yī)鑒定書有異議,認為該鑒定引用傷殘的條款錯誤,其應用的條款是肋骨骨折,但原告并沒有肋骨骨折的傷情;還認為該鑒定確定的護理期過長,應以60至90日為宜。
就該鑒定條款引用錯誤的問題,經本院向鑒定機構核實,鑒定機構書面回復屬筆誤,更正條款應為4.10.10條i條款,對十級傷殘等的鑒定結論不變。
故此,本院認為,該鑒定書中的筆誤不影響鑒定結論的正確性和科學性,且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未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對該鑒定的認可,故該鑒定將作為本案計算賠償的依據。
2、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六醫(yī)療費有異議,認為應核減非醫(yī)保用藥。
對此,本院認為,按醫(yī)保目錄核減理賠,屬于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本案財保孝昌公司并未舉證證明投保時保險公司已就涉及到保險人免責內容的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告知、說明,故該減輕、免除財保孝昌公司責任的條款不產生效力。
另外,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旨在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y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fā)生醫(yī)療費用后,由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所帶來的經濟風險。
為了控制醫(y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
而本案所涉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一份商業(yè)性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金額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投保人對于加入該商業(yè)保險的利益期待也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
因此,如果按照財保孝昌公司主張的”按基本醫(yī)療保險目錄進行核減醫(yī)療費”,就明顯減輕了保險人財保孝昌公司的義務,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
財保孝昌公司按照商業(yè)性保險收取保費,卻要求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理賠,有違誠信,且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訴訟中并未向本院提交原告使用的哪些藥品屬非醫(yī)保用藥的證據。
故此,本院對被告財保孝昌公司”應核減原告方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用藥”的主張不予支持。
3、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八交通費有異議,認為交通費過高。
根據其就醫(yī)地點、時間、次數,本院認為原告主張325元交通費明顯不高,應予支持。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方在責任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鑒定費等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并參照法醫(yī)鑒定意見,確定原告劉某在本次事故中應獲賠償的損失項目和金額為:一、醫(yī)療費85166.44元;二、后期醫(yī)療費130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21天×50元/天=1050元);四、護理費23033元(31138/年÷365天×270天=23033元);五、傷殘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54102元);六、交通費325元;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八、法醫(yī)鑒定費1200元,合計182876.44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劉某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根據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被告陳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劉某的損失應由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
鑒定費1200元根據交強險條款的規(guī)定,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應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的被告陳某某承擔。
本院據此確定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181676.44元,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劉某鑒定費1200元。
因被告陳某某已墊付醫(yī)療費85166.44元、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325元,合計86691.44元,故實際執(zhí)行時,原告劉某還應返還被告陳某某墊付款85491.44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81676.44元。
二、原告劉某返還被告陳某某墊付款85491.44元。
三、上述款項均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57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原告劉某要求被告方在責任范圍內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鑒定費等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及《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并參照法醫(yī)鑒定意見,確定原告劉某在本次事故中應獲賠償的損失項目和金額為:一、醫(yī)療費85166.44元;二、后期醫(yī)療費13000元;三、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21天×50元/天=1050元);四、護理費23033元(31138/年÷365天×270天=23033元);五、傷殘賠償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54102元);六、交通費325元;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八、法醫(yī)鑒定費1200元,合計182876.44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原告劉某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分項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商業(yè)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償。
根據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的責任劃分,被告陳某某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故原告劉某的損失應由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
鑒定費1200元根據交強險條款的規(guī)定,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應由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的被告陳某某承擔。
本院據此確定被告財保孝昌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181676.44元,被告陳某某賠償原告劉某鑒定費1200元。
因被告陳某某已墊付醫(yī)療費85166.44元、鑒定費1200元、交通費325元,合計86691.44元,故實際執(zhí)行時,原告劉某還應返還被告陳某某墊付款85491.44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共計181676.44元。
二、原告劉某返還被告陳某某墊付款85491.44元。
三、上述款項均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957元,由被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吳國東
審判員:楊毅
審判員:王棟成
書記員:汪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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