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煙芝檢一部刑訴〔2020〕217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6111987********,漢族,中專文化,戶籍地:煙臺市福山區(qū)**路**號**號樓**號,現居地:煙臺市芝罘區(qū)**街出租屋,無業(yè)。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同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某某于2020年4月9日21時許,醉酒后在煙臺市芝罘區(qū)**街,拒不服從正在處警的南大街派出所民警任某某等人的指令,采取辱罵、毆打方式,妨害民警任某某執(zhí)行公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有信息查詢記錄、到案經過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唐某某、陳某某的證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陳述及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暴力手段妨害執(zhí)行出警任務的民警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煙臺市芝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崔洪雁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件材料和證據2冊。
3、證人名單1份2頁。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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