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丁清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
肖某某
葉某某
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
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崇陽支公司
祝敏勝
原告劉某某,男,漢族,崇陽縣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受害人劉某甲之父親。
原告肖某某,女,漢族,崇陽縣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受害人劉某甲之母親。與原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清輝,湖北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某,男,漢族,崇陽縣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住崇陽縣天城鎮(zhèn)河南街。
被告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以下簡稱縣裝卸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三玲,該公司經理。
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崇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
代表人王時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祝敏勝,該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肖某某訴被告葉某某、縣裝卸運輸公司、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忠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程艷輝、人民陪審員張繼房組成合議庭,書記員郭劍鑫擔任記錄,于2015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清輝,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敏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葉某某、縣裝卸運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三玲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己審理終結。
同時查明,被告葉某某將其購買的鄂L42515號客車掛靠登記在被告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名下,鄂L42515號客車在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和保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葉某甲就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已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了賠償義務。其他損失由原告劉某某、肖某某向其他賠償義務人主張其權利。
綜上后述,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各項損失192353.95元(未包括當事人葉某甲已賠償?shù)膿p失),要求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內賠償。本案訴訟費用要求由被告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葉某某承擔。
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求及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原告的身份證、戶籍資料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明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身份情況,系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證據(jù)2、崇公交認字(2014)第7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交警部門調取的六份調查筆錄。證明:①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及經過;②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坡時超速(40-50公里/小時),導致當事人葉某甲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在彎道上坡時避讓不當,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葉某某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當事人葉某甲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證據(jù)3、病歷資料及醫(yī)療費票據(jù)。證明:①受害人劉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②花費搶救醫(yī)療費2059.70元。
證據(jù)4、戶口注銷單,證明受害人劉某甲系交通事故死亡。
證據(jù)5、調解協(xié)議一份。證明當事人葉某甲就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了賠償義務。
被告葉某某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辯稱,交警證明認定標的車是否超速、占道行駛無法查證,無法認定標的車有違法行為,故此,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只承擔無責賠償義務。
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經庭審質證,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對原告劉某某、肖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3、4、5無異議,本院對原告劉某某、肖某某提交的證據(jù)1、3、4、5予以采信;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對原告劉某某、肖某某提交的證據(jù)2,①交通事故證明書無異議,剛好可以證明鄂L42515車無證據(jù)證明其有違法行為,且雙方車輛沒有發(fā)生碰撞接觸。因此,應認定鄂L42515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對原告劉某某、肖某某提交的交警部門調取六份調查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雖然調取的筆錄中,有當事人的陳述證明:被告葉某某駕駛鄂L42515車在彎道下坡時,其車速已達到了40-50公里/小時,只是他們主觀上的感知,不能確切證明;鄂L42515車超速的事實,應以實際車速為客觀事實予以認定。本院認為,①被告葉某某駕駛鄂L42515車彎道下坡時,其車速已達到了40-50公里/小時的事實,有當事人葉某甲的陳述與證明人沈某某的證明陳述一致,均可以證明被告葉某某駕駛鄂L42515車在彎道下坡時車速為40-50公里/小時;②,被告葉某某自認駕駛的鄂L42515號車已超過30km/小時的速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 ?,《二》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15公里:(二)掉頭、轉彎、下坡時”之規(guī)定,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本院對原告劉某某、肖某某提交的證據(jù)2予以采信。
經庭審質證認定的有效證據(jù),庭審筆錄,本院可以認定以下事實:2014年5月25日,當事人葉某甲駕駛一輛無牌證正三輪摩托車載廖某某、劉某乙、劉某甲、劉某丙四人由金塘鎮(zhèn)往大源方向行駛,8時30分,行至崇陽縣金塘鎮(zhèn)水坑村“甘家地”S形彎道上坡遇被告葉某某駕駛鄂L42515號客車對向S形彎道下坡時,因被告葉某某駕車超速,當事人葉某甲駕車為了避讓與對向駛來的鄂L42515號客車發(fā)生碰撞,向右急打方向使正三輪摩托車駛入公路右側苕地,因慣性作用正三輪摩托車調頭,將車上人員全部摔了出去,造成劉某乙、葉某甲、廖某某、劉某丙受傷,劉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被告葉某某裝作沒有看見,仍駕車脫離現(xiàn)場。受害人劉某甲經送往崇陽縣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花費搶救醫(yī)療費2059.70元。
同時查明,被告葉某某將其購買的鄂L42515號客車掛靠登記在被告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名下,鄂L42515號客車在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投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和保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葉某甲就其應承擔的賠償損失已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了賠償義務。其他損失由原告劉某某、肖某某向其他賠償義務人主張其權利。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核定: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各項損失270648.20元。其中:一、醫(yī)療費2059.70元;二、喪葬費21608.50元(43217元/年÷12個月×6個月);三、死亡賠償金216980元(10849元/年×20年);四、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被告葉某某駕駛鄂L42515車彎道下坡與葉某甲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彎道上坡時,兩車未發(fā)生碰撞接觸,被告葉某某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本院認為,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坡,雖與葉某甲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彎道上坡時,兩車未發(fā)生碰撞接觸,但其車速度已達到了40—50公里/小時。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二)掉頭、轉彎、下坡時”之規(guī)定,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坡時,其車速已超過了30km/小時,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抗辯被告葉某某駕車未超速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陂超速,是引發(fā)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葉某甲駕車彎道上坡避讓不當是引發(fā)事故的重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案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按交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葉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且被告葉某某駕駛的鄂L42515號客車向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保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葉某甲就其應承擔的賠償損失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112059.20元后,超出交強責任限額的部分158588.50元,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仍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萬元范圍內按30%比例代為賠償47576.55元(158588.50元×30%),本案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各項損失270648.20元,由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賠償159636.25元(交強險112059.70元,商業(yè)險:47567.55元)。余款112059.70元(158588.50元×70%),應由葉某甲賠償,已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崇陽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損失159636.25元(交強險112059.70元,商業(yè)險:47567.55元);限本判決生效生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00元,由被告葉某某、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一、關于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被告葉某某駕駛鄂L42515車彎道下坡與葉某甲駕駛正三輪摩托車彎道上坡時,兩車未發(fā)生碰撞接觸,被告葉某某是否承擔交通事故責任。本院認為,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坡,雖與葉某甲駕駛的正三輪摩托車彎道上坡時,兩車未發(fā)生碰撞接觸,但其車速度已達到了40—50公里/小時。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二)掉頭、轉彎、下坡時”之規(guī)定,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坡時,其車速已超過了30km/小時,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抗辯被告葉某某駕車未超速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被告葉某某駕車彎道下陂超速,是引發(fā)事故的原因之一,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葉某甲駕車彎道上坡避讓不當是引發(fā)事故的重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
本案是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按交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告葉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且被告葉某某駕駛的鄂L42515號客車向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保額30萬元不計免賠率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當事人葉某甲就其應承擔的賠償損失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本院予以準許。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112059.20元后,超出交強責任限額的部分158588.50元,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仍在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萬元范圍內按30%比例代為賠償47576.55元(158588.50元×30%),本案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各項損失270648.20元,由被告中聯(lián)財險崇陽支公司賠償159636.25元(交強險112059.70元,商業(yè)險:47567.55元)。余款112059.70元(158588.50元×70%),應由葉某甲賠償,已與原告劉某某、肖某某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lián)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崇陽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損失159636.25元(交強險112059.70元,商業(yè)險:47567.55元);限本判決生效生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肖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00元,由被告葉某某、崇陽縣裝卸運輸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忠良
審判員:程艷輝
審判員:張繼房
書記員:郭劍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