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李國(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包德榮(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于某某
張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國,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包德榮,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嵐,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于某某同居關系析產(chǎn)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0元,減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00元,減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連軍
審判員:崔曉明
審判員:劉慶祿
書記員: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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