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藁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樹麗,河北啟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元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騰,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石家莊市長安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新,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
負責人:楊軍,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銀霞,系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柳某某、倪某、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樹麗、被告柳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騰、被告倪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彥新、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銀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12689.35元;2、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7日18時50分,被告柳某某駕駛冀A×××××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沿太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香觡鯉辣”飯店門口處左轉(zhuǎn)彎時,與原告劉某某駕駛無牌號二輪摩托車沿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致兩車受損,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的石公交認字第(2017)第0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雙方負同等責任。經(jīng)查,被告事故車輛車主為倪某,與被告柳某某為夫妻關(guān)系。被告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nèi)。
被告柳某某辯稱: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被告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需要在原告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后才能主張。
被告倪某辯稱:被告柳某某、倪某為夫妻關(guān)系,但是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被告柳某某作為一名合格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正常行駛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與被告倪某無關(guān),倪某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陽光保險辯稱:肇事車輛在我司投保交強險一份。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訴訟費、鑒定費等其他間接損失,我司不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7月7日18時50分許,柳某某駕駛冀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太行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香觡鯉辣”飯店門口處左轉(zhuǎn)彎時,與劉某某未戴安全頭盔未取得駕駛證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太行大街由南向北行駛時發(fā)生相撞,致兩車受損,劉某某受傷。石家莊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長安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柳某某、劉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劉某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于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27日在河北省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20天。原告主張醫(yī)療費52316.95元,被告柳某某稱其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00元,原、被告對以上事實均認可,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診斷證明、2016全年的工資收入明細、原告所在單位出具的記工表等證據(jù),主張原告誤工費150元/天×110天=16500元,原告在泰興一建江蘇公司在石家莊市長江大道昆侖大街國賓一號施工單位當小工,原告住院20天,診斷證明中記載出院后需要繼續(xù)休息三個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行業(yè)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43455元/365天×(20天+90天)=13096.03元。原告提交診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關(guān)系證明、天津市捷康儀表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出具的收入減少證明、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新樂市××區(qū)堅固小學出具的誤工證明等證據(jù),主張護理費(劉哲營)5100元/30天×110天=18700、(張麗娜)3500元/30天×90天=10500,共計29200元。護理人員劉哲營在天津市捷康儀表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儲運分公司工作,病歷中記載需床陪一人,且診斷證明中記載陪護2人,陪護至少三個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行業(yè)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60548元/365天×(20天+90天)=18247.34元;護理人員張麗娜在新樂市××區(qū)堅固小學從事后勤管理工作,診斷證明中記載陪護2人,陪護至少三個月,未超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各行業(yè)賠償標準,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護理費共計28747.34元。原告提交票據(jù)證據(jù),主張交通費672.4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天×20天=2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100元/天×110天=11000元,診斷證明中記載需加強營養(yǎng),根據(jù)《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本院酌定25天,故本院予以支持50元/天×25天=1250元。原告提交事故認定書證據(jù),主張摩托車損失1000元,但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
另查,被告柳某某、倪某為夫妻,被告柳某某駕駛的冀A×××××車輛登記在被告倪某名下,且在被告陽光保險處投有交強險一份,未投有商業(yè)三者險。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駕駛證、行車本、住院病歷、醫(yī)藥費票據(jù)、診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關(guān)系證明、天津市捷康儀表電氣成套設備有限公司運輸分公司出具的收入減少證明、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新樂市××區(qū)堅固小學出具的誤工證明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原告劉某某因此事故造成各項損失:醫(yī)療費為52316.95元、誤工費為13096.03元、護理費為(兩人護理)18247.34元+10500元=28747.34元、交通費為67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000元、營養(yǎng)費為1250元,共計98082.72元。冀A×××××車輛在被告陽光保險處投有交強險一份,原告產(chǎn)生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伙食補助費,共計55566.95元,被告陽光保險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1萬元,剩余45566.95元。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柳某某負此事故同等責任,因此被告柳某某需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22783.48元,扣除被告柳某某墊付的4000元,故被告柳某某應賠償原告18783.48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42515.77元,應由被告陽光保險承擔,故被告陽光保險需賠償原告52515.77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52515.77元;
二、被告柳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8783.4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554元,減半收取1277元,保全費220元,由原告劉某某承擔469元,由被告柳某某承擔1028元(原告已預交訴訟費2554元、保全費2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盧燕津
書記員: 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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