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被告:武漢吳某某臺商投資區(qū)金銀湖生態(tài)園管理委員會,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金山大道馬池路8號。組織機構代碼78931740-X。負責人:齊曼,主任。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春安,湖北東吳弘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武漢吳某某臺商投資區(qū)金銀湖生態(tài)園管理委員會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發(fā)現(xiàn)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12月25日向原告送達補交案件受理費通知。原告劉某某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應當按撤訴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處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185元,減半收取計5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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