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佛禪檢未檢刑訴〔2019〕204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824197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住佛山市禪城區(qū)張槎街道**村**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粵EUX****的小型汽車行至佛山市禪城區(qū)塱沙路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經(jīng)鑒定,被告人劉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4.8mg /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賀春平
附:
1.被告人劉某某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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