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甲
李大和
劉某某
孔祥銳
劉某丙
溫玉梅
張瑞兵(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甲,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李大和(原告之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劉某某,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孔祥銳(原告之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丙,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溫玉梅(被告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瑞兵,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甲、劉某某與被告劉某丙繼承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甲、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大和、孔祥銳,被告劉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溫玉梅、張瑞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劉運祥的親生子女,均有繼承權。第一,原、被告繼承的遺產(chǎn):15萬元存款和撫恤金、喪葬費26160元,第二,位于赤城鎮(zhèn)文廟街37號(現(xiàn)改為19號的)房屋不能完全作為劉運祥的遺產(chǎn),應先析產(chǎn),再確定遺產(chǎn)的份額。因此被告劉某丙所占的份額要多于二原告?,F(xiàn)在原告不同意對繼承的房進行司法鑒定,位于赤城鎮(zhèn)文廟街37號(現(xiàn)改為19號)的正房三間,東房三間,西房三間的質量又不一樣,為了便于執(zhí)行,結合本案各繼承人的份額,把劉運祥的存款和撫恤金原、被告平均分配,把正房三間確定為被告劉某丙所有;把東房三間確定為原告劉某甲所有,把西房三間確定為原告劉某某所有,對于原、被告其他訴求,因無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丙給付原告劉某甲、劉某某現(xiàn)金各20000萬。
二、原、被告父親劉運祥的撫恤金、喪葬費26160元,劉某甲、劉某某、劉某丙各分得8720元。
三、位于赤城縣赤城鎮(zhèn)文廟街3號(現(xiàn)改成19)的正房三間歸被告劉某丙所有;東房三間歸原告劉某甲所有,西房三間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四、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原告劉某甲負擔1833.3元,原告劉某某負擔1833.3元,被告劉某丙負擔1833.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劉運祥的親生子女,均有繼承權。第一,原、被告繼承的遺產(chǎn):15萬元存款和撫恤金、喪葬費26160元,第二,位于赤城鎮(zhèn)文廟街37號(現(xiàn)改為19號的)房屋不能完全作為劉運祥的遺產(chǎn),應先析產(chǎn),再確定遺產(chǎn)的份額。因此被告劉某丙所占的份額要多于二原告?,F(xiàn)在原告不同意對繼承的房進行司法鑒定,位于赤城鎮(zhèn)文廟街37號(現(xiàn)改為19號)的正房三間,東房三間,西房三間的質量又不一樣,為了便于執(zhí)行,結合本案各繼承人的份額,把劉運祥的存款和撫恤金原、被告平均分配,把正房三間確定為被告劉某丙所有;把東房三間確定為原告劉某甲所有,把西房三間確定為原告劉某某所有,對于原、被告其他訴求,因無證據(jù)證實,不予支持。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第二十六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丙給付原告劉某甲、劉某某現(xiàn)金各20000萬。
二、原、被告父親劉運祥的撫恤金、喪葬費26160元,劉某甲、劉某某、劉某丙各分得8720元。
三、位于赤城縣赤城鎮(zhèn)文廟街3號(現(xiàn)改成19)的正房三間歸被告劉某丙所有;東房三間歸原告劉某甲所有,西房三間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四、駁回原、被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0元,原告劉某甲負擔1833.3元,原告劉某某負擔1833.3元,被告劉某丙負擔1833.3元。
審判長:胡成
審判員:司平
審判員:孫秀榮
書記員:賈萌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