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1730號
被告人劉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7241988********,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戶籍地址山東省臨朐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劉某甲利用他人手機微信,以冒充水果銷售發(fā)布虛假水果交易信息并收取貨款的方式,詐騙被害人李某某294元,詐騙被害人王某某10323元,詐騙被害人張某某91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身份證明、歸案經(jīng)過、微信賬號信息、交易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微信賬單、入所人員身份核查系統(tǒng)查詢記錄等書證;
2.證人杜某某、袁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扣押筆錄、手機檢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luò)騙取他人財物,共計11527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章某某
檢察官助理:陳某某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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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劉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1*******;
2電子卷宗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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