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劉某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離婚一審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過閱卷及今天的法庭審理,代理人對本案有了清楚的了解,現就雙方爭議的焦點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應準予原、被告離婚。
我國《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婚姻自由即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確實無法繼續(xù)維持的情況下,應準予離婚。本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本次已是第三次起訴到法院,第一次起訴時間是2012年12月5日,在起訴之前大約2012年端午節(jié)開始雙方已處于分居狀態(tài),第一次起訴因雙方未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經調解,原告為了孩子同意與被告和好,但是這次和好并沒有產生實際效果,原、被告未共同生活,被告不回家不照顧孩子,夫妻感情名存實亡。為此,原告2013年10月8日第二次起訴,在第二次起訴庭審中因原告不同意被告分割婚前個人財產的無理要求,被告當庭打罵原告,不幸的是,這次法院仍判決不準離婚,第二次判決不準離婚后被告也是不回家,原告提供的證據視頻監(jiān)控資料也證明雙方實際處于分居狀態(tài)。通過前兩次庭審以及被告的表現可以證明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實際上僅是財產問題,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是不爭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者不準予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本案原、被告處于分居狀態(tài)、互不履行夫妻義務已2年多,從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代理人認為:原、被告的婚姻關系確定無法繼續(xù)維持,人民法院應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
二、關于二人的財產分割問題。
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是如何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判斷何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本案的關鍵。
原、被告結婚時間是2001年9月11日,原告簽訂買賣合同購買潁東區(qū)某房屋的時間是2001年7月20日,并于2001年7月20日和2001年8月7日分兩筆付清房款,房產證登記的是原告?zhèn)€人名字,原告已經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簽訂買賣合同和交清房款均在婚前,是原告父母出資為原告購買房屋,被告無任何反證來證明其為該房出資。故該房應認定為婚前財產,被告無權要求分割,不能僅以房產證的取得日期來判斷房屋。
對于原、被告婚后購買的阜陽京九新村其單位集資房,總房款為20萬元,首付款為10萬元,其余原告的住房公積金按揭貸款方式,原告每月還款1000元,現還欠80000多元,另還有借款10000元。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債務,請求法院依法分割。
三、婚生子劉某某由原告撫養(yǎng)更有利于其成長。
自婚生子劉某某2002年10月1日出生后,一直都是由原告的父母幫助照顧,孩子跟奶奶也產生了深厚的感情。孩子今年已滿十周歲以上,也明確表示愿意跟原告和原告的母親共同生活。故將孩子判給原告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成長。且劉某某患有嚴重的過敏性紫癜腎炎,該病需要長期持續(xù)治療,嚴重時甚至可能危及生命。由原告提供的病例可以看出,基本上原告是一個月左右需要去北京治療一次,每次去那醫(yī)療費加上車旅、住宿費等花費最低幾千元,還不知何時能治好,故劉某某需要得到精心的照顧和醫(yī)療費用的保障。原告收入也不高,且即使原、被告離婚,但對孩子的法定義務不能免除,希望被告也能考慮孩子日后的治療和生活。
綜上所述,原告愿意拿出最大的誠意,希望能調解此案,如實在無法調解,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師事務所
李會民 律師
2014年7月10日
注:本律師代理此次訴訟,庭前調解時被告態(tài)度強硬,堅決不同意離婚或者同意離婚但要一套房子加30萬元,于是開庭審理,在經過舉證質證等庭審結束后,經律師與法官溝通建議再當庭調解一次,并準備了幾種調解方案以便隨時調解,最終在律師的耐心細致參與調解下,對方同意離婚,雙方對財產和分割子女達成一致意見,實現了原告的訴訟目的。
▇▇▇▇看 黃片 a44aa.C0M ▇▇▇▇▇▇
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