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俊國,河北新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張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
原告劉某與被告李某某、張某1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侯俊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張某1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償還民間借款15000元(集資款),由被告張某1負連帶償還責任。事實和理由:2000年5月19日,時任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經(jīng)理王某王某,因其所在的企業(yè)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解決資金困難問題,向親朋好友進行民間借貸(集資),因原告家人與王某王某認識,便將原告積攢的15000元錢借給了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原告將出借款委托父親劉某2占交給了原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現(xiàn)金會計張某張某,張某張某給原告開具了交集資款的收據(jù)。該項民間借款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未約定利息。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2014年4月16日王某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等罪名被限制人身自由入獄,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1月15口王某王某因減刑被釋放,因王某王某服刑原告無法向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討債,王某王某釋放后原告找王某王某討債追償民間借款15000元,王某王某講:“她服刑期間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quán)和資產(chǎn),都被后任經(jīng)理王某某賣給了個叫李某某的人了,原公司債權(quán)債務都歸李某某接管了,她本人的股金和巨額集資款找李某某索要也沒要回來呢,將來準備起訴解決。現(xiàn)經(jīng)王某王某起訴一、二審查明,2008年1月5日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王某某為董事長,任該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7月16日王某某召開股東大會,將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quán),有償轉(zhuǎn)讓給了被告李某某,債權(quán)債務均由李某某接管。李某某將接管的公司資產(chǎn),為逃避債務使用虛假材料無償變更登記到了被告張某1名下。被告母子二人在接管原公司資產(chǎn)和債權(quán)債務后,未向原告通知他們受讓股權(quán)接管債權(quán)債務,也未能通知向原告清償民間借款。2008年11月24日,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發(fā)公司,在給古冶區(qū)發(fā)展改革局的“請示報告中明確列明公司有182萬元的債務,其中集資款46萬元”,就含原告的15000元。經(jīng)古冶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204民初XXX號、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終XXX號一、二審判決認定,原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面向社會及親朋好友所借的民間借款(集資款)應由被告李某某負責償還,被告張某1負連帶償還責任,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綜上所述原告認為,原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向原告所借的集資款15000元,雖不是被告李某某、張某1直接所借,但被告李某某受讓了該公司的股權(quán),接收了該公司的全部資產(chǎn)及債權(quán)債務,應當對原公司所借債務進行清償。被告張宇無償獲得了該公司的全部資產(chǎn),造成股權(quán)轉(zhuǎn)讓后的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無資產(chǎn)償債系侵權(quán)行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通過王某王某起訴后的兩個生效判決,才得知和確認原告出借的集資款15000元應由二被告清償。被告在受讓股權(quán)接收原公司資產(chǎn)債權(quán)債務后,拒不清償債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為討回原告的民間借款,現(xiàn)對二被告依法起訴,望人民法院查明事實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李某某、張某1未作答辯。
庭審中,原告圍繞著被告李某某是否應償還原告劉潔借款15000元及被告張某1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舉證。
就焦點問題,原告劉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交如下證據(jù):
1、提交2000年5月19日唐山騰達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現(xiàn)金收據(jù)一份,用于證明原告劉某將15000元借給了原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XX五金公司的股權(quán)被被告李某某整體收購,被告李某某就承擔她所收購的公司的債權(quán)債務,應該由她返還。提交(2017)冀0204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及(2018)冀02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原、被告雙方原來同樣的債務認定應當由被告李某某償還,張某1負連帶責任,就同一事實發(fā)生的債務行為,二被告也應該對原告劉某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提交古發(fā)改字(2009)XX號古冶區(qū)發(fā)展改革局文件復印件五頁,用于證明唐山XX公司的債權(quán)債務已經(jīng)由李某某接管,公司的股權(quán)是61萬元,182萬元的債務,其中有46萬元的債款是民間借款,就包括原告劉某出具的15000元在內(nèi),而且發(fā)改委的文件上也寫明同意李某某接管。
經(jīng)本院審查后認為,現(xiàn)金收據(jù)加蓋有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古發(fā)改字(2009)XX號古冶區(qū)發(fā)展改革局文件加蓋有相關部門公章,(2017)冀0204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及(2018)冀02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系生效法律文書,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2、申請證人王某王某出庭作證,證人證言:我是原來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我當時進貨沒有錢,單位向劉某借款15000元,為她開了收據(jù),大概是十幾年前借的,收據(jù)上有日期。那時候沒有法律意識,沒有看身份證,當時寫的是“杰”字,是筆誤。
3、申請證人張某張某出庭作證,證人證言:我當時任XX交電百貨公司的會計,當時王某王某把借來的錢交到我那里,我開的收據(jù),給劉某3開的,收據(jù)是哪年開的不知道,金額應該是15000元,收款人簽字處有我的姓,就一個張字。當時讓我寫劉某3,我就寫了“杰”了,是筆誤,應該是我作證的劉某。
綜合上述第2、3項,經(jīng)本院審查后認為,上述證人證言能夠證實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19日向原告劉某借款15000元,同時對借款時將原告劉某筆誤寫成劉某3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jù)上述認證查明,2000年5月19日原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向原告劉某集資15000元。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10日,后更名為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2008年7月16日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將自己所持股按1:1的比例轉(zhuǎn)讓給李某某。張某1于2009年9月24日申請將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登記到自己名下,唐山市古冶區(qū)房地產(chǎn)管理局于當日為張某1辦理了房權(quán)證。張某1接收的房屋所有權(quán)及土地使用權(quán)總價值2923500元。李某某與張某1系母子關系。
另查明,與向劉某集資同樣的案件,向王某王某集資的案件,本院作出(2017)冀0204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某王某借款436473元。二、被告張某1在2923500元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李某某、張某1不服提起上訴,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2民終XXX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返還。原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在經(jīng)營期間向原告劉某集資15000元,該公司理應償還。后被告李某某接收了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權(quán),該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李某某未對公司進行清算,故該公司的對外債務應由李某某負擔。張某1系李某某之子,其在未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以提供虛假材料的方式取得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權(quán)及土地使用權(quán),并將房屋及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其應在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對價范圍內(nèi)對唐山XX交電五金百貨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借款15000元;
二、被告張某1在2923500元的范圍內(nèi)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被告李某某、張某1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被告張某1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牟長青
人民陪審員 王夢月
人民陪審員 鄭杰
書記員: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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