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巢湖市,現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被告:劉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閔行區(qū),現住上海市閔行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宏,上海君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宇,上海君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1與被告劉2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陳遠征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1,被告劉2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志宏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1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的婚姻無效。事實和理由:本人父親與被告的母親是親姐弟關系,本人和被告是表兄妹關系。由于被告母親的撮合,加上年幼無知,本人于2014年和被告開始戀愛關系,并于2018年4月18日在上海市閔行區(qū)民政局領證登記結婚?;橐龃胬m(xù)期間,本人一直不能感受到正常婚姻的幸福感,經常需要躲避親戚們的眼光,在經過家人朋友的勸告下,并通過普法欄目的教導下感受到了近親結婚可能存在的危害,目前其與被告尚未有子女,為了下一代的健康考慮,特鼓足勇氣面對。故訴至法院。
被告劉2辯稱,同意訴請。在雙方交往期間,被告轉賬給原告彩禮80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母親劉繼芬與原告父親劉繼寬系親姐弟關系。原、被告于2014年起建立戀愛關系,于2018年4月18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應當符合法定條件,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原、被告系表兄妹關系,屬于法律所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符合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婚姻無效情形。因此,原告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劉某1與被告劉2于2018年4月18日締結的婚姻無效。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陳遠征
書記員:倪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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