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告劉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學生,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原告柴新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原告劉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兒童,住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原告柴新穎、劉某2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紀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曉紅,河北正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輝,河北五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志偉馬鈴薯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志偉馬鈴薯合作社),住所地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牌樓鄉(xiāng)牌樓村。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3130828056504507P。負責人姜平,職務理事長。被告李艷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被告姜志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個體,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以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閣,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培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廷珍,河北匯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衛(wèi)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被告孟顯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河北泓鵬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圍場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圍場鎮(zhèn)。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28809248975W。負責人程秀林,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鳳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該公司員工,住河北省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柴新穎、劉某1、劉某2與被告李某某、志偉馬鈴薯合作社、李艷軍、姜志偉、王培龍、陳衛(wèi)軍、孟顯歐、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1日、2017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柴新穎及柴新穎、劉某2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金、五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曉紅,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永輝,被告志偉馬鈴薯合作社負責人姜平、李艷軍、姜志偉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于閣,被告陳衛(wèi)軍、孟顯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磊,被告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鳳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853566.00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2017年9月26日14時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黃海金馬牌304A型拖拉機,沿圍場縣牌樓鄉(xiāng)牌樓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11線上道后左轉(zhuǎn)彎時,恰遇被告陳衛(wèi)軍駕駛的冀H×××××號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沿國道111線由東向西也行駛至此路段,兩車相撞,造成拖拉機上的乘車人劉二兵當場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李某某負主要責任,陳衛(wèi)軍負次要責任。同時,劉二兵等乘車人及駕駛?cè)死钅衬扯际潜桓胬钇G軍雇傭并在合作社從事裝卸的工人及司機,當天也是受李艷軍指派完成工作后返回合作社大庫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另冀H×××××號小型轎車車主為孟顯歐,該車輛在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以上被告按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具狀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某辯稱,李某某受雇于李艷軍。2017年9月26日,李艷軍給李某某打電話讓給王培龍裝土豆,后李某某駕駛李艷軍的拖拉機去給王培龍裝土豆,裝完土豆后,裝卸工搭乘李某某駕駛的拖拉機在回大庫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依照法律規(guī)定,李艷軍作為李某某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李某某會盡自己最大努力給予賠償。被告志偉馬鈴薯合作社、李艷軍、姜志偉辯稱,本案賠償義務主體應該是王培龍。2017年9月26日下午,是王培龍要求被告李艷軍為其聯(lián)系裝卸土豆的工人和車,王培龍直接向工人支付報酬,在李某某駕駛車輛返回志偉馬鈴薯合作社過磅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所以王培龍是劉二兵等人的實際雇主,李艷軍只是中間介紹人,對原告的損失,應由雇主王培龍承擔賠償責任,志偉馬鈴薯合作社、李艷軍、姜志偉與本案無關,不應是本案的賠償義務人。被告王培龍辯稱,2017年9月26日,李艷軍給我打電話,問我賣不賣土豆,我說賣,他說420.00元一噸,我說沒有工人和倒短車,他說他那有,但是得我出裝車費和倒短費,這樣,我去李艷軍儲存土豆的大庫給車皮稱重時,將給李艷軍干活的工人拉到我的土豆地里,其中有趙國、劉二兵、由建勇、麻艷輝,還有兩個我不認識,所以,我和李艷軍是買賣關系。我和裝車工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裝車工人實際都是李艷軍雇傭的,運輸土豆的大車是李艷軍安排的,倒短土豆的拖拉機是李艷軍自己的,裝卸土豆的工人都是李艷軍大庫的工作人員,去我的地里裝土豆,也是受李艷軍指派,所以李艷軍才是雇主。對本案交通事故意外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我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衛(wèi)軍、孟顯歐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陳衛(wèi)軍駕駛的冀H×××××號小型轎車在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被告陳衛(wèi)軍與孟顯歐是幫工關系。對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要求按照三七比例進行。被告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被告陳衛(wèi)軍駕駛的冀H×××××號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我公司不承擔精神撫慰金、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9月26日14時許,李某某駕駛黃海金馬牌304A型拖拉機,沿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牌樓鄉(xiāng)牌樓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駛至國道111線上道后左轉(zhuǎn)彎時,恰遇陳衛(wèi)軍駕駛孟顯歐所有的冀H×××××號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沿國道111線由東向西也行駛至此路段,兩車相撞,造成拖拉機上乘車人劉二兵當場死亡,李某某及其車上乘車人李永臣、姜曉偉、趙國,陳衛(wèi)軍及其車上乘車人孟顯歐受傷,李永臣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登記的機動車、牽引拼裝掛車、掛車的安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掛車不得載人,進入道路未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先行,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陳衛(wèi)軍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超速,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劉二兵、李永臣、姜曉偉、趙國、孟顯歐無責任。李某某駕駛的黃海金馬牌304A型拖拉機是李艷軍所有。陳衛(wèi)軍駕駛冀H×××××號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是孟顯歐所有,在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商業(yè)三者險保額為50萬元,并附加不計免賠。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為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保險單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根據(jù)證人姜曉偉、趙永合、由建永、麻艷輝、宋桂存、潘麗麗等人的證言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筆錄,可以證實,志偉馬鈴薯合作社法定負責人是姜平,李艷軍和姜志偉均是合作社成員,志偉馬鈴薯合作社的日常運營管理都是李艷軍負責。原告親屬劉二兵是李艷軍及志偉馬鈴薯合作社雇傭的裝卸工人,在志偉馬鈴薯合作社從事裝卸工作。2017年9月26日,劉二兵、李某某等人接到李艷軍電話,告知被告王培龍有一批土豆需要裝卸,李艷軍與王培龍談好工錢,當天下午劉二兵、李某某等人去王培龍土豆地里裝卸土豆,裝完土豆,被告李某某駕駛黃海金馬牌304A型拖拉機返回大庫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被告姜志偉主張冬儲庫為姜志偉所有,未提供充足證據(jù)加以證實,不應認定為姜志偉所有,應認定為志偉馬鈴薯專業(yè)合作社所有。根據(jù)原告提供的村委會證明,可以證實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是劉二兵的父母,原告柴新穎是劉二兵的妻子,原告劉某1是劉二兵的女兒,原告劉某2是劉二兵的兒子,劉某某、趙某某共生育兩名兒子,長子劉大兵、次子劉二兵,劉大兵與妻子均為言語殘疾。因劉二兵死亡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238380.00元,按河北省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計算,11919.00元×20年。2、喪葬費28493.50元,按河北省上一年度職工六個月平均工資計算。3、尸檢費2500.00元。4、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5960.00元,參照河北省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計算,劉某某現(xiàn)年59周歲,因其肢體殘疾并患有嚴重疾病,可以視為喪失勞動能力,因劉大兵夫妻均為言語殘疾,對劉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9798.00元×20年計算;劉某1現(xiàn)年8周歲,按9798.00元×10年÷2人計算;劉某2現(xiàn)年1周歲,按9798.00元×17年÷2人計算。法律規(guī)定,被扶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故以上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9798.00元×20年計算。5、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根據(jù)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確定。6、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等5000.00元。7、醫(yī)療費428.00元。以上合計520761.50元。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李艷軍為原告墊付428.00元。
本院認為,依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各方都有過錯的,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據(jù)此,對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承保冀H×××××號車輛交強險的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按照交強險限額比例先行賠償。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在事故當事人之間按過錯比例分擔,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以李某某承擔70%,陳衛(wèi)軍承擔30%為宜。雖然此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在為被告王培龍裝完土豆返回途中,但李某某受雇于李艷軍及志偉馬鈴薯合作社,且李某某是按李艷軍的指派為王培龍裝土豆,李某某為王培龍裝土豆的行為沒有改變李某某與李艷軍、志偉馬鈴薯合作社之間的雇傭和受雇傭關系。因此,李某某分擔的70%責任,應由被告李艷軍和被告志偉馬鈴薯合作社承擔,姜志偉不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李艷軍指派受雇人員為王培龍裝土豆、王培龍支付價款的行為,應為承攬,王培龍雖然對原告的損失沒有過錯,但原告損失數(shù)額較大,王培龍作為受益人,給予原告適當補償符合公平原則,根據(jù)王培龍受益數(shù)額的大小,以補償原告15000.00元為宜。關于陳衛(wèi)軍承擔的30%的賠償責任,因陳衛(wèi)軍駕駛的冀H×××××號車輛在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對陳衛(wèi)軍應承擔的部分,由人保財險圍場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其中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經(jīng)濟損失,因陳衛(wèi)軍與孟顯歐是幫工與被幫工的關系,由孟顯歐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六)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圍場支公司在冀H×××××號車輛投保的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柴新穎、劉某1、劉某2因劉二兵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58300.00元(醫(yī)療費3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死亡賠償金8000.00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圍場支公司在冀H×××××號車輛投保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柴新穎、劉某1、劉某2因劉二兵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137988.45元[(醫(yī)療費128.00元+死亡賠償金230380.00元+喪葬費28493.5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5960.0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住宿費5000.00元=459961.50元)×30%]。三、被告孟顯歐賠償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柴新穎、劉某1、劉某2因劉二兵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750.00元(尸檢費2500.00×30%)。四、被告李艷軍、被告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志偉馬鈴薯種植專業(yè)合作社賠償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柴新穎、劉某1、劉某2因劉二兵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308723.05元[(459961.50元+尸檢費2500.00元)×70%-15000.00元],減除李艷軍先期支付的428.00元,再付308295.05元。被告李某某對此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被告王培龍補償原告劉某某、趙某某、柴新穎、劉某1、劉某2因劉二兵死亡產(chǎn)生的損失15000.00元。六、被告陳衛(wèi)軍、被告姜志偉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一、二、三、四、五判項,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被告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履行時,將賠償款匯入圍場法院執(zhí)行款專用賬戶,開戶行圍場華商村鎮(zhèn)銀行(行號320142700011),戶名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賬號59×××11,并在附言欄內(nèi)注明當事人姓名。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07.61元,保全費2270.00元,合計11277.61元,由被告李艷軍、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志偉馬鈴薯種植專業(yè)合作社共同承擔70%為7894.00元,由被告孟顯歐承擔30%為3383.61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曉輝
審判員 唐軍志
審判員 崔 超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書記員:張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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