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張某某市橋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賀延軍,河北崇正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河北正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張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西區(qū)新村路**號。法定代表人:李柏青,該公司經理被告:河北正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和平東路*****號*樓。法定代表人:李柏青,該公司總經理。被告:張某某市通用機械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橋西區(qū)西山產業(yè)集聚區(qū)沈孔路北。法定代表人:田俊杰,該公司經理。
劉某某與河北正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張某某分公司、河北正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張某某市通用機械有限責任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劉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劉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計365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 林
書記員:張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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