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桂蘭。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法定代理人劉桂蘭(系劉某某之母),自然狀況同上。
以上二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博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分(又名王某芬)。
以上二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海奎,承德縣下板城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認(rèn)為,原審判決遺漏了死者劉廣珍長女劉佳琪作為當(dāng)事人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77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審判長 張廣全審判員張甫代理審判員薛飛
書記員:張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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