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競秀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聰亮,河北曾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清苑區(qū)。被告:王雨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清苑區(qū)。被告:王東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清苑區(qū)。被告:位小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保定市清苑區(qū)。五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小萌,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被告:劉海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
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支付原告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的利息4000元(計算方法:以5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3、判令被告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9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計算方法以50000元借款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4、判令被告陳騰、劉海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2月8口王福軍(已去世)因村里修路建設資金不足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同時,被告陳騰、劉海龍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對王福軍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當日以現金的形式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按照月息3分計算。后原告得知王福軍于2018年因心臟病去世,被告張某某系王福軍配偶,被告王某、王雨婷系王福軍的子女,被告王東桂、位小玲系王福軍的父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之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應當在繼承王福軍遺產范圍內對王福軍欠付原告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被告張某某與王福軍系夫妻關系,且借款發(fā)生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王福軍將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共同投資(承包村里的修路工程),因此該筆債務屬于王福軍與被告張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張某某應當對王福軍欠付原告的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被告陳騰、劉海龍作為王福軍的保證人應當對王福軍欠付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各被告均拒絕。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望判如所請。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辯稱,對王福軍與被告的關系認可,亦認可王福軍去世的事實。但是被告一家人與原告從不認識,王福軍是否借過原告的錢,答辯一家人毫不知情,也從未花過王福軍借來的錢,因此王福軍向原告借錢一事不認可;原告起訴張中所稱王福軍與張某某共同債務,答辯人不認可,王福軍從來沒有承包過合同,更不能說是為家庭生活需要,答辯人張某某毫不知情,沒有清償責任;原告稱答辯人在繼承遺產而清償債務,而王福軍沒有留下任何遺產,答辯人在沒有繼承王福軍遺產情況下下,答辯人沒有清償債務的責任,因此答辯人對原告的起訴不認可,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被告陳騰辯稱,王福軍借錢時有車有房,我們不認為有連帶責任。被告劉海龍辯稱,王福軍借錢時有車有房,不承擔連帶責任。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福軍經陳騰、劉海龍介紹于2018年2月9日向劉某某借款5萬,有原告出示的借條一張,借條內容為“今借到劉某某現金50000元五萬元現金用于村里修路建設,如到期不能按時歸還,由擔保人和借款人承擔”,借款人處有王福軍的簽字及手印,擔保人處有陳騰、劉海龍的簽字及手印,借款日期為2018年2月9日,身份證,電話156××××8999”。2018年5月4日王福軍去世,張某某系王福軍妻子,王某、王雨婷系王福軍子女,王東桂、位小玲系王福軍父母。2018年5月25日王福軍所有的冀F×××××(車輛識別代號LBV5S1100HSL75372)轉移登記到郭冬冬名下,轉移登記聯顯示車價合計三十二萬元整。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戶籍信息、借條、劉海龍證明、陳騰證明、戶籍證明、南外環(huán)交通服務站機動車檢驗受理憑證、轉移登記聯以及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陳騰、劉海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聰亮,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小萌、被告陳騰、被告劉海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向王福軍提供借款,有王福軍向原告出示的50000元的借條及擔保人劉海龍、陳騰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被告雖予以否認,但對借條真實性沒有申請鑒定,除口頭陳述借條不具有真實性外,亦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其主張,本院對劉某某與王福軍之間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2018年5月4日王福軍去世后,王福軍的法定繼承人為王福軍父母王東桂、位小玲、妻子張某某、兒子王某、女兒王雨婷。繼承人應在王福軍的遺產范圍內清償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王福軍名下的冀F×××××寶馬牌小型汽車2018年5月25日轉移登記到郭冬冬名下,價值三十二萬元,原告請求的為5萬元,其請求在王福軍遺產范圍內。據此,原告提供了借款,王福軍至今未能履行償還借款義務,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系王福軍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依據法律規(guī)定以王福軍遺產為限額向原告清償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王某、王雨婷、王東桂、位小玲償還50000元借款的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因在借條中未有約定,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騰、被告劉海龍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簽名,其二人自愿承擔擔保責任,原告請求承擔清償責任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履行,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持原告的利息請求。被告陳騰、被告劉海龍以王福軍有財產不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對原告主張被告王東桂、位小玲、張某某、王某、王雨婷償還原告人民幣5萬元本金,以及被告陳騰、被告劉海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字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6月9日的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
一、被告王東桂、位小玲、張某某、王某、王雨婷與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9日開始計算,直至付清時止;利率按同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二、被告被告陳騰、被告劉海龍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50.0元,減半收取計575.0元,被告王東桂、位小玲、張某某、王某、王雨婷、陳騰、劉海龍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清江
書記員:張玉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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