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生于1942年11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原告丁某某,女,生于1969年9月12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原告丁道翠,女,生于1972年10月11日,漢族,重慶市云陽縣人,農(nóng)民,住重慶市云陽縣。
原告丁道英,女,生于1971年10月21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原告丁道菊,女,生于1968年9月13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李方敏、伍岳,湖北麗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向某某,男,生于1974年3月26日,漢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被告丁道云,男,生于1966年10月21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農(nóng)民,住本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丁某某、丁道翠、丁道英、丁道菊與被告向某某、丁道云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丁某某、丁道翠、丁道英、丁道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丁某某、丁道翠、丁道英、丁道菊申請撤回起訴,其意思表示真實,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丁某某、丁道翠、丁道英、丁道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劉某某、丁某某、丁道翠、丁道英、丁道菊負擔。
審判員 林定位
書記員:黃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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