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桂某
張慶春(河北金杯律師事務所)
翁玉光
孫學軍
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白曉旭
原告劉桂某,高碑店市團結西路21號7門。
委托代理人張慶春,河北金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翁玉光。
被告孫學軍。
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保定市新市區(qū)七一西路372號。
負責人劉雅琴,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白曉旭。
原告劉桂某與被告孫學軍、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閆冠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桂某的委托代理人翁玉光、被告孫學軍、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曉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分擔。本案被告孫學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賠償原告所有合理損失。原告提供的定興縣某衛(wèi)生院的處方箋,不能證明與該起交通事故具有關聯(lián)性,對處方箋上所寫藥費不予確認。原告羽絨服在事故中被劃破,能夠修復;原告按羽絨服全款主張損失,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羽絨服修復費用被告認可100元,予以采信。原告誤工時間依診斷證明確定為69天,誤工費支持69天×70元/天=4830元。原告合理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不含孫學軍墊付部分)1152.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4830元、車輛損失415元、鑒定費100元、其他財產(chǎn)(羽絨服)100元。原告合理損失共計6897.18元,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由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直接賠償原告。被告孫學軍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6897.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孫學軍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分擔。本案被告孫學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應賠償原告所有合理損失。原告提供的定興縣某衛(wèi)生院的處方箋,不能證明與該起交通事故具有關聯(lián)性,對處方箋上所寫藥費不予確認。原告羽絨服在事故中被劃破,能夠修復;原告按羽絨服全款主張損失,理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原告羽絨服修復費用被告認可100元,予以采信。原告誤工時間依診斷證明確定為69天,誤工費支持69天×70元/天=4830元。原告合理損失確定為醫(yī)療費(不含孫學軍墊付部分)1152.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0元、誤工費4830元、車輛損失415元、鑒定費100元、其他財產(chǎn)(羽絨服)100元。原告合理損失共計6897.18元,不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由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直接賠償原告。被告孫學軍不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6897.18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孫學軍承擔。
審判長:閆冠軍
書記員:宮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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