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桂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淶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龍,淶水縣海龍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楊德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淶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丁志偉,河北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桂某與被告楊德福物權保護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劉桂某于2018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桂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桂某撤回對被告楊德福的起訴。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劉桂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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