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wù)所)
汪某某
李瑞芬(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wù)所)
王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振群
崔秀玲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汪某某,農(nóng)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農(nóng)民。
二
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振群,無業(yè)。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崔秀玲,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瑞芬,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劉某某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法院(2015)豐民重字第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2011年6月11日,被上訴人汪某某與被上訴人崔秀玲簽訂了房屋出售協(xié)議,同日,汪某某、王某某之子王懷釗代向崔秀玲出具了已收到房款39.5萬元收條,可視為崔秀玲已履行了給付義務(wù),汪某某也向崔秀玲交付了訴爭房屋相關(guān)證件及手續(xù),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協(xié)議應(yīng)認定合法有效。上訴人劉某某雖交付了房款,但該交付行為是基于崔秀玲所簽訂的房屋出售協(xié)議而履行的給付義務(wù),并非履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某某、王某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的給付義務(wù)。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崔秀玲為合法購房人并無不妥。故上訴人之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6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2011年6月11日,被上訴人汪某某與被上訴人崔秀玲簽訂了房屋出售協(xié)議,同日,汪某某、王某某之子王懷釗代向崔秀玲出具了已收到房款39.5萬元收條,可視為崔秀玲已履行了給付義務(wù),汪某某也向崔秀玲交付了訴爭房屋相關(guān)證件及手續(xù),雙方簽訂的房屋出售協(xié)議應(yīng)認定合法有效。上訴人劉某某雖交付了房款,但該交付行為是基于崔秀玲所簽訂的房屋出售協(xié)議而履行的給付義務(wù),并非履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某某、王某某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約定的給付義務(wù)。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崔秀玲為合法購房人并無不妥。故上訴人之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60元,由上訴人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建波
審判員:王國聚
審判員:許永委
書記員:房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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