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
汪某某
王某某
汪振群
崔秀玲
李瑞芬(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安仕光,河北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
被告王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汪振群。
第三人崔秀玲。
委托代理人李瑞芬,河北張連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汪某某、王某某以及第三人崔秀玲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4年9月8日作出(2014)豐民初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原告、第三人均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12月3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民四終字第842號民事裁定,撤銷本院(2014)豐民初字第1724號民事判決,發(fā)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安仕光,被告汪某某、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汪振群,第三人崔秀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傅谌伺c被告汪某某通過協商一致,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且雙方在協議簽訂后,第三人與汪某某已經履行了交付,按合同約定兩年后過戶的期限已滿,因該房產系二被告共同所有,故二被告應當履行協助第三人辦理房產過戶的義務,第三人的請求,證據充分,本院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書的內容及其效力。第一,依據二被告的陳述,該協議書在簽訂之前二被告并不清楚協議內容,且二被告作為協議一方當事人對該協議內容的真實性予以否認;第二,原告在與二被告簽訂該協議書之前,參與了第三人與汪某某之間對爭議房屋的買賣過程,其在明知該房產汪某某已經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協議并已履行的情況下,仍與二被告簽訂該房的買賣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該協議應屬無效;第三,在第三人與汪某某簽訂買賣房屋協議當天,原告支付給汪某某390000元房款,是履行第三人與汪某某之間的買賣協議付款 ?,加上第三人交付的5000元,共計395000元房款交付后,由汪某某之子將收款條交給第三人,汪某某將房產證等交于第三人,雙方履行了各自的交付義務。原告持此后與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主張先交付了房款,后簽訂的買賣協議,其在雙方沒有任何文字憑證的情況下,先將390000元房款交付被告,顯然不符合不動產的交易習慣,且如果是原告本人購房付款,汪某某的收款條應交給原告而不是第三人。綜上,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買賣房屋協議書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五十二條 ?、第六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汪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第三人崔秀玲辦理唐山市豐南區(qū)銀豐小區(qū)泰銘樓B座7門401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6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未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傅谌伺c被告汪某某通過協商一致,簽訂的房屋出售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且雙方在協議簽訂后,第三人與汪某某已經履行了交付,按合同約定兩年后過戶的期限已滿,因該房產系二被告共同所有,故二被告應當履行協助第三人辦理房產過戶的義務,第三人的請求,證據充分,本院應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的買賣房屋協議書的內容及其效力。第一,依據二被告的陳述,該協議書在簽訂之前二被告并不清楚協議內容,且二被告作為協議一方當事人對該協議內容的真實性予以否認;第二,原告在與二被告簽訂該協議書之前,參與了第三人與汪某某之間對爭議房屋的買賣過程,其在明知該房產汪某某已經與第三人簽訂買賣協議并已履行的情況下,仍與二被告簽訂該房的買賣協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該協議應屬無效;第三,在第三人與汪某某簽訂買賣房屋協議當天,原告支付給汪某某390000元房款,是履行第三人與汪某某之間的買賣協議付款 ?,加上第三人交付的5000元,共計395000元房款交付后,由汪某某之子將收款條交給第三人,汪某某將房產證等交于第三人,雙方履行了各自的交付義務。原告持此后與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主張先交付了房款,后簽訂的買賣協議,其在雙方沒有任何文字憑證的情況下,先將390000元房款交付被告,顯然不符合不動產的交易習慣,且如果是原告本人購房付款,汪某某的收款條應交給原告而不是第三人。綜上,原告與二被告之間的買賣房屋協議書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其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五十二條 ?、第六十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被告汪某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協助第三人崔秀玲辦理唐山市豐南區(qū)銀豐小區(qū)泰銘樓B座7門401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xù)。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6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賀玲
審判員:田慶榮
審判員:孫小哲
書記員:杜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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