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內蒙古大唐國際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克什克某旗達日罕包拉蘇木錫騰海。
法定代表人張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保華,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劍波,河北金山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內蒙古大唐國際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天然氣公司)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占地補償糾紛一案。大唐天然氣公司不服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唐天然氣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肖霖、王保華,被上訴人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劍波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查明,原告劉某某系豐寧滿族自治縣鳳山天石建筑材料廠(劉營砂場)業(yè)主,劉營砂場河道采砂項目2007年通過河北省水利廳可行性論證,2008年取得采砂行政許可,采砂及經營證照手續(xù)(個體工商戶照)齊全。原告劉營砂場采區(qū)位于豐寧滿族自治縣興洲河下游河道內,全長約9公里,設計開采期10年。2010年秋季被告單位修建大唐天然氣公司煤制天然氣管線,有4處從原告砂場穿過。被告大唐天然氣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與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內蒙古大唐天然氣公司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項目輸氣管道工程(河北豐寧段)征地拆遷補償補充協(xié)議(四)》,共補償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人民幣644.987萬元,其中補償原告劉某某劉營砂場180萬元,以上款項均匯入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賬戶內。原告劉某某并未參與該協(xié)議的簽訂。訴訟中,雙方均不申請追加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一審認為,原告劉某某系豐寧滿族自治縣鳳山天石建筑材料廠(劉營砂場)業(yè)主。被告大唐天然氣公司雖經合法審批,但其管線未經原告劉某某同意穿越其經營的砂場,給原告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應予賠償。被告大唐天然氣公司雖與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了拆遷補償協(xié)議,但原告劉某某并未參與該協(xié)議的簽訂,故該協(xié)議對原告劉某某無法律約束力,并且該協(xié)議第五項明確約定“1、如執(zhí)行協(xié)議出現(xiàn)爭議,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上級機關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同意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原告劉某某訴請被告大唐天然氣公司直接賠償其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經雙方同意所作價格鑒定結論,雖對增加運輸成本部分未予鑒定,但其影響采砂量損失的價格結論原告予以認可,該價格鑒定結論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七)項之規(guī)定,遂判決:
一、被告內蒙古大唐天然氣公司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經濟損失6329800.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6000元,鑒定費70000元,由被告內蒙古大唐天然氣公司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判后,大唐天然氣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原審判決法律立場完全錯誤。
被上訴人的起訴狀開宗明義說明的就是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當中的法律規(guī)定,認為依照這些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的天然氣管道工程妨礙了他的經營活動,并且給他帶來了損失,然后向上訴人提出了巨額的財產賠償要求。被上訴人引用的法條是:第三十二條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暢而進行的養(yǎng)護疏浚作業(yè)除外。第二十八條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四)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被上訴人在起訴狀當中聲稱:被告(上訴人)施工工程影響原告(被上訴人)采區(qū)可采長度4000米,被告(上訴人)施工工程增加了原告(被上訴人)采砂的運輸成本。要求上訴人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上訴人的項目是經過依法規(guī)劃設立的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其規(guī)劃選址在先,被上訴人的批準開采在后,依法根本就不應當被批準在規(guī)劃的管道區(qū)域內設立采砂企業(yè)。其設立已經和國家的規(guī)劃發(fā)生沖突。重在得知國家重點工程項目規(guī)劃確立以后設立采砂項目,實際上含有向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索要賠償?shù)拿黠@目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15條關于“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已報送備案并符合開工條件的管道項目的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的規(guī)定,在依法取得許可并備案的情況下,上訴人的管道項目的建設根本不需要得到被上訴人的同意。上訴人的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一旦依法設立,即享有國家法律的保護,上訴人擁有法律保護的施工建設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與被上訴人無任何關系,兩者之間也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被上訴人名義上是起訴上訴人,但整個起訴書通篇是在起訴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妨礙了他的權利的行使,這是十分荒唐的訴求行為。難倒國家還應當為他的個人利益修改法律規(guī)定,將規(guī)劃在先的項目更改規(guī)劃嗎?這些無理要求顯然都不應當?shù)玫椒傻闹С帧9駪敺膰业姆梢?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毫無疑義地支持和落實國家法律的全面貫徹實施。但原審法院竟然置國家法律于不顧,公然維護違法人員的違法訴求,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決,認定國家法律錯了,依法進行重點工程建設的上訴人錯了,反倒是違法經營危害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可能導致重大危害的被上訴人是正確的。完全沒有依法確認被上訴人的行為違法、可能隱含巨大的安全隱患,其訴訟請求違法這些事實和后果。這是一個罕見的錯誤判決,其違法程度達到了涉嫌枉法裁判的地步。
二、原審判決還存在一系列具體事實錯誤。1、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的管線穿越被上訴人的砂場沒有經過被上訴人的同意,所以要對被上訴人予以賠償。這樣的認定從根本上是錯誤的。上訴人管道項目獲得審批、被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在前,被上訴人取得采砂權在后,其采砂權依法不應當被批準。被上訴人在上訴人的規(guī)劃獲批之后取得的采砂權明顯屬于違法采砂權。上訴人天然氣管路項目開始的時間應該從上訴人取得河北段《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2008年7月22日起算。因此,在被上訴人2008年8月16日取得采砂權時,上訴人的管道項目的選址、立項活動已經啟動,就是根據(jù)先來后到的常識,已經啟動的項目是不可能再需要經過后來才來的人同意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12條關于“管道企業(yè)應當根據(jù)全國管道發(fā)展規(guī)劃編制管道建設規(guī)劃,并將管道建設規(guī)劃確定的管道建設選線方案報送擬建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審核;經審核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應當依法納入當?shù)爻青l(xiāng)規(guī)劃”的規(guī)定,天然氣管道的建設是從審核選線方案開始,選線方案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才能通過并納入當?shù)爻青l(xiāng)規(guī)劃。上訴人在原審時提交的河北省建設廳2008年7月22日核發(fā)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上明確寫到:“經審核,本建設項目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要求”,再加上意見書上標注的“遵守事項”,可以認定該意見書的核發(fā)就是上訴人的管道建設項目選址通過審核并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法定憑據(jù)。由此可確定,該意見書核發(fā)的時間就是上訴人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開始的時間,即2008年7月22日。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12條關于“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管道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的規(guī)定,上訴人的管道建設項目已經選址穿過采砂河段并被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道建設用地一旦被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就不能擅自改變用途,而且依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遵守事項”,選址意見書上的各項內容包括項目選址位置圖都不能隨意變更。既然河道已經被規(guī)劃在了管道項目建設的線路圖內,那么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百米地域范圍內,禁止拋錨、拖錨、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根本就不應該允許在管道附近進行采砂作業(yè)。被上訴人在2008年8月取得采砂權,而上訴人的管道項目已經在一個月前就被批準成為城鄉(xiāng)規(guī)劃,因而被上訴人獲得采砂權本身就是違法。3、一旦上訴人獲得了規(guī)劃建設許可,其后入場實地修建大唐天然氣公司煤制天然氣管線時,不需要經過被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明知此處要修建天然氣管道,那么管道附近是被禁止進行采砂作業(yè)的,即使他是被合法批準的,也其后不應該再次取得采砂許可,事實上其獲得采砂許可的權利來源違法且令人生疑。被上訴人無視國家對天然氣管道的保護,公然違背國家法律進行采砂,如此明顯的違法行為,原審判決不僅沒有對明顯違法的行為予以認定,反而保護違法行為的違法利益。這一做法明顯地違背了“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4、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砂權必須一年一批,在上訴人的國家項目規(guī)劃得到立項以后,被上訴人即使可以在2008年獲得采砂權,其一年以后依法也不應該再獲得批準,其后的批準屬于違法。但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維護違法的行政行為合法,并且以十年的期限計算其采砂損失,這一做法實屬荒唐!等于確認法律規(guī)定的是錯誤的,個人違法采砂是正確的。5、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根本就沒有經濟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發(fā)生的爭議不能夠適用與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上訴人也因此不存在對被上訴人的違約關系,而原審判決竟然要求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被上訴人的預期經濟利益進行賠償,這是毫無法律依據(jù)的判決。、6、實際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也不存在侵權法律關系。被上訴人的起訴書當中根本就列不出來上訴人有哪些侵權行為,上訴人無論是規(guī)劃、立項、開工、投產都是合法進行的,無任何違法和侵害被上訴人之行為,被上訴人也治不出來上訴人有哪些過錯。只好起訴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他的權益。這是十分荒唐的訴訟。但沒有想到竟然獲得了法律的支持。7、原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與豐寧滿族縣人民政府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因為被上訴人沒有參與所以對被上訴人沒有法律約束力。這是錯誤的,因為被上訴人本來就沒有參與簽訂協(xié)議的資格。從管道線路的勘測到規(guī)劃立項再到最后獲得批準,整個過程被上訴人經營的采砂場當時還沒有出現(xiàn)過。這一補償如果發(fā)生也僅和當?shù)卣嘘P系與被上訴人無關系。8、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給被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應該予以賠償,這是錯誤的。事實上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受到行政處罰。如果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侵權關系的話,也是被上訴人侵犯了上訴人的管道安全維護權,明顯觸犯了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應當向上訴人進行賠償。這一侵權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認定。9、上訴人已就被上訴人的損失做了相關補償。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了與礦產所有人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簽訂的《內蒙古大唐天然氣公司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項目輸氣管道工程(河北豐寧段)征地拆遷補償補充協(xié)議(四)》,根據(jù)協(xié)議第一條第1項約定,上訴人已經向被穿越的砂場使用人進行了總計為180萬元的補償,該補償款已經打入豐寧滿族自治縣政府的賬戶。上訴人實際上已經考慮到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并且已經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了超額的補償?shù)南嚓P義務,在上訴人不具有任何侵權行為,項目施工不具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無義務再承擔所謂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罔顧前述事實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二審予以糾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實施危害管道安全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jié)較重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修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但原審法院完全違背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反其道而行之,判令上訴人對違法侵權者被上訴人進行巨額賠償,這真是天理何在!
二審查明,劉某某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為當?shù)卣姓鞴軝C關每年一發(fā)。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案涉的大唐天然氣公司煤制天然氣管線工程屬于國家級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天然氣管道項目取得了相關的審批文件。2009年12月1日,豐寧縣政府專門制定《煤制天然氣過縣工程項目拆遷占地補償辦法》,并明確該辦法僅適用于天然氣管路項目及天然氣所利用一期工程建設項目。在大唐天然氣公司與豐寧縣政府簽訂的征地拆遷補償補充協(xié)議(四)中載明,甲方(大唐天然氣公司)輸氣管道施工途徑豐寧縣鳳山鎮(zhèn)穿越具有河北省采砂可證沙場一處,涉及長度為4公里,總計補償費用為人民幣180萬元整。大唐天然氣公司與豐寧縣政府簽訂補償協(xié)議后,180萬元補償款已匯入豐寧縣政府賬戶內。二審庭審時劉某某稱,為拿到補償款,曾找過豐寧縣政府,縣政府說穿越河道一次給10萬元,一共只給40萬元補償費。從大唐天然氣公司與豐寧縣政府簽訂的協(xié)議內容看,屬于占地補償?shù)拿袷路申P系,不構成民事侵權,原審將案由定為侵權責任糾紛并按侵權糾紛案件審理不當。項目占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當?shù)卣?,大唐天然氣公司與縣政府簽訂補償協(xié)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大唐天然氣公司與豐寧縣政府簽訂補償協(xié)議,取得占地施工的權利,屬于取得地役權,豐寧縣政府作為土地的所有權人提供供役地而獲得補償,之前,劉某某獲得政府行政主管機關頒發(fā)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則屬于用益物權,大唐天然氣公司與縣政府簽訂協(xié)議,屬于地役權吸收用益物權進行的補償,大唐天然氣公司與縣政府已經完成了地役權的補償,劉某某的河道采砂許可證為當?shù)卣姓鞴軝C關逐年審批,因此,并不必然獲得固定期限的預期收益。在大唐天然氣公司占地施工以及豐寧縣政府與大唐天然氣公司簽訂補償協(xié)議時,縣政府應該就此與砂場業(yè)主劉某某簽訂補償協(xié)議,在豐寧縣政府沒有與劉某某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情況下,劉某某的用益物權補償只能向豐寧縣政府主張,大唐天然氣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原判對劉某某砂場影響采砂量損失進行鑒定并作為賠償標準不當。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7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起訴。
一審案件鑒定費70000元由劉某某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56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6000元均不予收取,分別退回劉某某及內蒙古大唐克什克某煤制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王建偉 代理審判員 葉 密 代理審判員 吳曉慧
書記員:申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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