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東勝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洪智,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慧,內蒙古京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昊天節(jié)能裝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鹽山縣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建興,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齊玲瑞,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術嶺,河北海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達拉特旗天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樹林召鎮(zhèn)210線西。
法定代表人:郭永,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劉永某與被告昊天節(jié)能裝備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達拉特旗天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劉永某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昊天節(jié)能裝備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達拉特旗天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永某要求撤回起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永某撤回對被告昊天節(jié)能裝備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達拉特旗天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劉永某負擔。
審判長 白洪港
審判員 劉曉
人民陪審員 竇樹良
書記員: 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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