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高威(湖北陽陽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吳菲(湖北正大法律服務所)
盧某某
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
彭秀榮
石建清(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費雪峰(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田苗(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周章雄
吳園(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
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威,湖北陽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菲,系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盧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菲,系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qū)前川街寧安路8號。
代表人:徐國珍,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彭秀榮,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建清,系湖北高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代表人:畢偉,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費雪峰、田苗,系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南路三段1號平安財富中心12F、13F.
代表人:李小安,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費雪峰、田苗,系湖北民本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周章雄。
委托代理人:吳園,系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qū)動物園停車西側平房。
法定代表人:高志武,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園,系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周章雄、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侃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同年7月28日,經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申請,本院追加盧某某為本案被告。同年11月16日,本院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威,被告王某某、盧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菲,被告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秀榮,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苗,被告周章雄、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王某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較大過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周章雄指導學員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已考慮以上因素,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公平,本院予以采信;周章雄、王某某、盧某某等人對事故認定所提異議,本院不予采信。鄂A×××××號貨車已由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肇事鄂A×××××號貨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故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各被侵權人的損失之和超過交強險限額,故應按照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經計算確定劉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比例為0.0755,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比例為0.3162,按比例計算后確定劉某某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數(shù)額為755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數(shù)額為34,787元。上述交強險限額項下的賠償數(shù)額合計為35,542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王某某系盧某某雇用司機,其駕駛鄂A×××××號貨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系工作期間,故應由雇主盧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為70%責任。周章雄系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雇用的教練員,其指導學員駕駛鄂A×××××學號汽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系工作期間,故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為30%責任。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就鄂A×××××號貨車還向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原告劉某某超過上述確定的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的損失為139,333.58元,應按照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照賠償數(shù)額139,333.58元70%的比例,并扣除15%免賠率,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劉某某賠償82,903元。商業(yè)三者險免賠部分14,630元應由盧某某承擔,扣除王某某墊付8,000元,尚應支付6,630元。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承擔賠償數(shù)額139333.58元30%責任,即41,800元,扣除周章雄墊付14,000元,尚應支付27,800元。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系鄂A×××××號貨車掛靠單位,該公司對屬于盧某某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35,542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82,903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盧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6,630元(已扣除王某某墊付費用8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對本判決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27,800元(已扣除周章雄墊付費用14,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六、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為1,741元、鑒定費1,000元(劉某某已預交),由被告盧某某負擔1,919元,被告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負擔822元,被告盧某某、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負擔的款項直接支付給原告劉某某。重新鑒定費1500元(周章雄交納),由被告周章雄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王某某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較大過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周章雄指導學員駕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認定事故責任時已考慮以上因素,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公平,本院予以采信;周章雄、王某某、盧某某等人對事故認定所提異議,本院不予采信。鄂A×××××號貨車已由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肇事鄂A×××××號貨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故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傷,各被侵權人的損失之和超過交強險限額,故應按照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經計算確定劉某某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比例為0.0755,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比例為0.3162,按比例計算后確定劉某某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數(shù)額為755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賠償數(shù)額為34,787元。上述交強險限額項下的賠償數(shù)額合計為35,542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王某某系盧某某雇用司機,其駕駛鄂A×××××號貨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系工作期間,故應由雇主盧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為70%責任。周章雄系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雇用的教練員,其指導學員駕駛鄂A×××××學號汽車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系工作期間,故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賠償責任,本院酌定為30%責任。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就鄂A×××××號貨車還向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500,000元。原告劉某某超過上述確定的交強險賠償數(shù)額的損失為139,333.58元,應按照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按照賠償數(shù)額139,333.58元70%的比例,并扣除15%免賠率,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向原告劉某某賠償82,903元。商業(yè)三者險免賠部分14,630元應由盧某某承擔,扣除王某某墊付8,000元,尚應支付6,630元。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承擔賠償數(shù)額139333.58元30%責任,即41,800元,扣除周章雄墊付14,000元,尚應支付27,800元。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系鄂A×××××號貨車掛靠單位,該公司對屬于盧某某的責任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35,542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82,903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盧某某賠償原告劉某某6,630元(已扣除王某某墊付費用8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四、被告武漢金晟源物流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對本判決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27,800元(已扣除周章雄墊付費用14,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六、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后為1,741元、鑒定費1,000元(劉某某已預交),由被告盧某某負擔1,919元,被告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負擔822元,被告盧某某、武漢世紀寶通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將上述負擔的款項直接支付給原告劉某某。重新鑒定費1500元(周章雄交納),由被告周章雄負擔。
審判長:王侃
書記員:瞿桂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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