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zhèn)。
委托代理人陳鳳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楊翠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zhèn)青華社區(q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龍興鎮(zhèn)。
被告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司機,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zhèn)。
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險齊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中華東路。
負責人馬剛,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佟劍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zhèn)華龍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龍江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江縣龍江鎮(zhèn)鎮(zhèn)府路。
負責人侯潔峰,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國斌,黑龍江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江縣迅馳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迅馳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龍江縣龍江鎮(zhèn)新誼路安衛(wèi)街。
法定代表人王宇龍,職務執(zhí)行董事。
原告劉某與被告杜某某、支某、迅馳公司、陽某財險齊支公司、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秀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翠菊、陳鳳芝,被告支某、被告陽某財險齊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佟劍峰、被告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國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某某、迅馳公司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故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訴稱,2014年1月14日13時06分,他乘坐被告支某駕駛的黑B02C5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龍甘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碾北公路交叉路口處時,與由南向北被告杜某某駕駛的黑BJ0340號大型貨車相撞,造成他受傷。杜某某把他送到龍江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經(jīng)醫(yī)生診斷為“腦震蕩、顏面擦挫傷、胸部軟組織挫傷”,住院13天,花醫(yī)藥費6,761.23元。經(jīng)醫(yī)囑,出院后休息一周。該事故經(jīng)龍江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他和杜某某無責任。支某在被告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故訴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賠償他的各項損失共計12,077.23元,其中醫(yī)藥費6,761.23元、誤工費2,000元(100元/天×20天)、護理費1,547元(119元/天×13天)、伙食補助費650元(50元/天×13天)、交通費39元、眼鏡1,080元。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經(jīng)過及責任認定。
2、診斷書、住院費票據(jù)、門診費票據(jù)、病歷、住院病案,證明原告受傷后在龍江縣第一人民醫(yī)院的治療經(jīng)過及花費。
3、誤工證明2份,證明原告的誤工費是每天214元,護理人員劉志濤的誤工費是每天119元。
4、眼鏡發(fā)票1張,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原告所佩戴的眼鏡購買時的價格。
5、交通費票據(jù)3張,證明原告受傷后去醫(yī)院檢查的交通費支出。
被告支某辯稱,他對原告起訴的事實沒有異議,他的車輛在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車上人員責任險,原告的損失應當由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賠付,事故發(fā)生后他給劉某墊付了1,500元錢的醫(yī)藥費,故要求保險公司從給付原告的賠償款中予以返還。
被告支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1、機動車交強險保險單和機動車商業(yè)險保險單各1份,證明支某駕駛的車輛在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等險種,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被告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辯稱,原告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應由陽某財險齊支公司在無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由他公司賠付。
被告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陽某財險齊支公司辯稱,他公司同意在無責賠付的限額內賠償醫(yī)藥費1,000元,其余按規(guī)定賠償。
被告陽某財險齊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被告杜某某經(jīng)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未答辯,但向法庭提交了其所有的黑BJ0340號大型貨車交強險保險單1張,該證據(jù)體現(xiàn)涉案車輛在陽某財險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被告迅馳公司經(jīng)傳票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庭審中,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以上證據(jù)進行了庭審質證,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2,被告均表示無異議。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3,被告支某、陽某財險齊支公司均表示無異議,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對護理人員劉志濤的誤工證明無異議,但對劉某本人的誤工證明有異議,認為誤工證明證實的內容自相矛盾。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4,被告支某、陽某財險齊支公司均表示無異議,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有異議,認為應提交因事故損壞的眼鏡,且眼鏡在配戴過程中有折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5,被告支某無異議,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有異議認為票據(jù)日期與事故發(fā)生時間不相符;陽某財險齊支公司對證據(jù)5有異議,同意按每天三元錢的標準支付交通費。對被告支某提交的證據(jù)1,原告及被告陽某財險齊支公司、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均無異議。對被告杜鵬霞提交的證據(jù),原告及被告支某、陽某財險齊支公司、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均無異議。
根據(jù)庭審質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2因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認定;證據(jù)3因劉某的月工資與日工資數(shù)額互相矛盾,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予認定,對原告請求的誤工費參照同行業(yè)收入標準予以支持;護理人員劉志濤的誤工證明符合證據(jù)的客觀性要求,故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4符合證據(jù)客觀性的要求,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予以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5不是原告住院期間支出的交通費票據(jù),故本院對該證據(jù)的證明力不予認定。
根據(jù)庭審質證,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4年1月14日13時06分,劉某乘坐支某駕駛的黑B02C59號捷達牌轎車,沿龍甘公路由西向東行駛到碾北公路交叉路口處時,與由南向北杜某某駕駛的黑BJ0340號大型貨車相撞,造成支某車內的乘坐人劉某受傷。杜某某把劉某送到龍江縣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救治,經(jīng)醫(yī)生診斷為“腦震蕩、顏面擦挫傷、胸部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13天,花醫(yī)藥費6,761.23元。經(jīng)醫(yī)囑,出院后休息一周。該事故經(jīng)龍江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支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和杜某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支某為劉某墊付醫(yī)藥費1,500元。
經(jīng)查,支某駕駛的黑B02C59號捷達牌轎車為迅馳公司所有,支某與迅馳公司系租賃關系,涉案車輛在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
另查,杜某某駕駛的黑BJ0340號大型貨車在陽某財險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
經(jīng)本院核實確認,劉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為11,211.83元,其中醫(yī)療費6,761.23元、誤工費1,841.60元(92.08元/天×20天)、護理費1,547元(119元/天×13天)、伙食補助費650元(50元/天×13天)、交通費39元(3元/天×13天)、眼鏡費用373元。
本院認為,駕駛機動車的承運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將旅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被告支某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在承運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應當對原告劉某所受損傷承擔賠償責任,因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故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應賠償原告劉某的合理經(jīng)濟損失。被告杜某某在事故中無責任,因其駕駛的車輛在被告陽某財險齊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故應由陽某財險齊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中保財險龍江支公司在其為支某駕駛車輛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被告陽某財險齊支公司同意按每天3元的標準給付原告劉某交通費,其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劉某的誤工損失客觀存在,其誤工費按照同行業(yè)標準給付公平合理。迅馳公司不是侵權責任主體,故不應承擔民事責任。被告支某給原告劉某墊付的1,500元醫(yī)療費,應在原告應得的賠償款中返還給被告支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3,027.6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市龍江支公司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合理經(jīng)濟損失6,684.23元。
三、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返還被告支某醫(yī)療費墊付款1,500元。
以上一至三項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元減半收取51元,由被告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次日起二年內。
審判員 王秀煜
書記員: 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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