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生
孫書法(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
湯某某
肖強(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生。
委托代理人孫書法,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湯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強,河北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生訴被告湯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生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生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生撤訴。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原告劉某生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生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劉某生撤訴。
案件受理費275元,由原告劉某生承擔。
審判長:姜慶余
審判員:王風玲
審判員:王天
書記員:李婷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