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李寶義
李美娟
劉某某
原告劉某某(曾用名劉紅雷),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淶水縣,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寶義,河北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美娟,河北平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成年,住河北省淶水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美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公告送達期滿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因身份證系公安機關頒發(fā),本院予以認定有效。
證據二、一組證據,1、2013年8月24日,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劉某某書立的50000元借條一份;2、2013年9月10日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劉某某書立的30000元借條一份;前兩份證據證明被告劉某某于2013年8月24日和2013年9月10日分兩次向原告劉某某借款80000元。3、淶水縣東文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身份證上的劉某某和兩份借條上的劉紅雷是同一人。經合議庭評議,東文山派出所是公安機關的派出單位,所出具的證明具有法律效力,結合原告提交證據一并結合原告提供的借條兩份,綜合分析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該組證據予以認定有效。
被告劉某某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證據。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從原告處借款,并原告書立借條,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因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隨時可向被告主張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8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民事活動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從原告處借款,并原告書立借條,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因未約定還款時間,原告隨時可向被告主張權利,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8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張永
審判員:劉暉
審判員:夏朝華
書記員: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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