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鑌。
委托代理人謝明月,河北競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俞騰某。
委托代理人俞海平。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世紀星園小區(qū)世紀商務中心六樓。
負責人王紹靖,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美超,保險公司職員。
原告劉某鑌訴被告俞騰某、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黨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鑌委托代理人謝明月,被告俞騰某委托代理人俞海平,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美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17時17分許,被告俞騰某駕駛冀C×××××號車沿251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秦某某市杜莊鎮(zhèn)淺野地道橋路段左轉彎掉頭時,與后方駛來,劉魁駕駛的冀C×××××號二輪摩托車相刮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劉魁及車上乘客劉某鑌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撫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勘查認定,俞騰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魁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鑌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fā)生當日,原告劉某鑌到秦某某柳江醫(y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7天(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27日),共支付醫(yī)療費953.88元。原告劉某鑌的出院診斷為:顏面部、右膝、右小腿軟組織挫傷。醫(yī)囑建議:住院期間陪床壹人,加強營養(yǎng),出院后休息二周,門診復查。
再查,被告俞騰某為原告墊付了費用共計1000元。
另查,被告俞騰某駕駛的冀C×××××號車為其自有車輛,在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未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及原告劉魁、被告俞騰某提交的上述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俞騰某駕駛事故車輛與劉魁駕駛摩托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車上乘員原告劉某鑌受傷,事實清楚。交警部門依據(jù)當事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及過錯,認定被告俞騰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劉魁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劉某鑌無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劉某鑌因此次事故導致的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當?shù)玫劫r償。又因事故發(fā)生在被告俞騰某駕駛車輛在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內,故對于原告的損失,首先應當由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本次事故中還有另一傷者劉魁且原告劉某鑌同意由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優(yōu)先賠償另一傷者劉魁的損失,故結合另一傷者劉魁的損失情況,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醫(yī)療費項下不再對原告劉某鑌的損失進行賠償、在傷殘項下43480.96元的限額內對原告劉某鑌的損失進行賠償;其次,交強險不足部分或交強險范圍外的損失應該由被告俞騰某按照其所負主要責任的比例負擔70%的賠償責任;最后,被告俞騰某已經為原告墊付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
關于原告的損失的確定:
醫(yī)療費: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jù)可以證實其到秦某某柳江醫(yī)院治療的事實,其所支付的醫(yī)療費953.88元應屬必要、合理費用,本院予以認可;
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提交的住院病案顯示其住院治療7天,按照每天50元的標準計算,本院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50元/天×7天=350元;
護理費:參考醫(yī)囑建議并結合原告的傷情,本院認可原告在住院期間需一人護理,因原告并未提交護理人員身份信息及收入情況等相關證據(jù)對護理費予以證明,本院認為護理費以2015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32045元/年計算為宜,故原告護理費應為32045元/月÷365天/年×7天=614.56元;
4、交通費: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且與就醫(yī)地點、時間、次數(shù)相符,根據(jù)原告治療情況,并參照其住院時間,本院認可交通費為200元;
5、營養(yǎng)費:參考醫(yī)囑建議并結合原告?zhèn)?,本院酌定原告在出院后休息兩周期間需加強營養(yǎng),故營養(yǎng)費為50元/天×14天=700元;
6、補課費:原告劉某鑌在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年滿七周歲,為小學學生,其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治療而導致缺課的事實存在,故原告因補課產生的費用屬于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合理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參考原告的具體傷情及治療情況,本院酌定補課費以300元為宜。
綜上,經核實原告有證據(jù)支持的合理合法損失為:醫(yī)療費953.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護理費614.56元、交通費200元、營養(yǎng)費700元、補課費300元,共計3118.44元。
因此,首先,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鑌護理費614.56元、交通費200元,共計814.56元;其次,被告俞騰某應賠償原告醫(yī)療費953.8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營養(yǎng)費700元、補課費300元,共計2303.88元的70%即1612.72元,扣除被告俞騰某已經為原告墊付的費用1000元,被告俞騰某尚應賠償原告劉某鑌損失612.72元(1612.72元-1000元)。
綜上,本院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鑌損失814.56元人民幣;
被告俞騰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劉某鑌損失612.72元人民幣(已扣除被告俞騰某已經給付原告劉某鑌的墊付款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俞騰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黨 瑋
書記員:史孟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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