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黑龍江省鐵力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健,黑龍江尊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劉某勇與被告王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勇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欠款13萬元;2.要求被告支付以欠款13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4年1月9日至還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欠款利息。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相識后承包王某的工程,工程驗收合格后被告并沒有及時進行付款,拖欠工程款共計18萬元整,并于2014年1月9日出具欠條。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返還了5萬元欠款,剩余款項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至今未還,尚欠欠款13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因承包工程形成欠款,雙方之間的合同關(guān)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后,未及時償還欠款,對本案糾紛應(yīng)承擔全部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勇欠款13萬元;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劉某勇自2014年1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以上款項原告劉某勇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孫 晶 人民陪審員 張秀英 人民陪審員 孫京云
書記員:戰(zhàn)蓬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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