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良模,湖北文學(xué)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天門市。
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創(chuàng)業(yè)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哲。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熊某某、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新明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熊某某償還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并以本金180000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2.判令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4月26日,被告王某、熊某某因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劉某出具一張借條,借款2000000.00元。同日,原告劉某將2000000.00元經(jīng)銀行卡轉(zhuǎn)入被告熊某某的賬戶。2017年1月19日,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熊某某結(jié)算后,被告王某、熊某某向原告出具還款計劃,承諾尚欠原告本金1800000.00元,從2016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5‰計息,最遲不超過2017年5月1日清償,并由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擔保。此后,原告多次催討該筆借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4月26日,被告王某、熊某某、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要求向原告劉某借款2000000.00元,雙方口頭約定借款月利率為30‰,原告劉某同意后,由三被告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劉某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0元”。當日,原告劉某向被告熊某某名下的賬戶(81×××89)轉(zhuǎn)款2000000.00元。原告劉某出借借款后,被告王某、熊某某向原告劉某償還部分利息,并于2016年11月8日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0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王某、熊某某與原告劉某對借款進行結(jié)算后,向原告劉某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載明:“本人王某于2014年4.26日向劉某借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用于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截止到2016年11.8日,利息已結(jié)清,尚欠本金壹佰捌拾萬元整(¥1800000.00),從2016年11.8日起,按月25‰計息。具體還款日最遲不超過2017.5.1號”。被告王某、熊某某在還款計劃上簽字,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還款計劃上加蓋了公章。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能償還原告借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熊某某向原告劉某借款,原告劉某同意后,向兩被告出借借款,雙方之間形成民間借貸關(guān)系。兩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還款計劃,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除雙方口頭約定的利率外,其他內(nèi)容均不違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依法應(yīng)予以保護。原告向兩被告出借借款后,兩被告未按時償還原告借款,其行為構(gòu)成違約,應(yīng)承擔違約責任。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還款計劃上約定借款月利率為25‰,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關(guān)于“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之規(guī)定,雙方約定的利率違反該規(guī)定,對后期未支付利息應(yīng)調(diào)整為年利率24%;訴訟中,原告自愿放棄一個月的利息,要求三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系其對自身民事權(quán)利的處分,本院不持異議,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王某、熊某某償還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并以18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保證人在還款計劃上蓋章,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應(yīng)對被告王某、熊某某的上述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視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并以1800000.00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0‰計算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天門市暢享生活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22000元,減半收取11000元,由被告王某、熊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劉某已墊付,執(zhí)行時由被告王某、熊某某一并支付給原告劉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田新明
書記員:龐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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