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月。
被告槐春某。
被告
眉縣紅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縣支公司。
原告劉某月與被告槐春某、
眉縣紅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出租車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審判員依法獨任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月及委托代理人姚敏、被告槐春某、被告
出租車公司委托代理人張軍
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6年12月29日,被告槐春某駕駛陜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魏思源、趙科霞、劉某月、劉藝晨),沿眉縣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濱渭南路十字時,與沿濱渭南路由東向西同向行駛畢某某駕駛的陜AXXXXX號車輛相撞,致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jīng)眉縣交警大隊事故認定:被告槐春某與畢某某各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原告劉某月無事故責任。因被告槐春某所駕駛的陜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被告保險公司應依法在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nèi)直接賠償原告損失,且原告劉某月與被告槐春某所駕駛的陜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形成承運合同法律關系,被告槐春某、
出租車公司應對保險公司賠償之外部分向原告劉某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狀訴法院,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擔原告住院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期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醫(yī)藥輔助費、租床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454814.99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
出租車公司辯稱,槐春某系被告公司駕駛員,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劉某月受傷是事實,對于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也無異議,陜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另在本次事故中被告給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50000元,請求法庭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被告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以及事故責任認定不持異議,被告
出租車公司投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個座位5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原告屬于出租車乘坐人,被告公司愿意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及精神撫慰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槐春某駕駛陜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乘坐人:魏思源、趙科霞、劉某月、劉藝晨),沿眉縣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濱渭南路十字時,與沿濱渭南路由東向西同向行駛畢某某駕駛的陜AXXXXX號車輛相撞致原告受傷。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三醫(yī)院住院治療226天(住院兩次),被診斷為:1.腦挫裂傷;2.硬膜下血腫;3.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4繼發(fā)性癲癇;5.頭皮挫傷;6.腦外傷后遺癥;7.手術后顱骨缺損。
又查,本起事故經(jīng)眉縣交警大隊眉公交認字〔2016〕第209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劉某月無事故責任,被告槐春某與畢某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又查,
2018年8月22日原告劉某月就其傷情等申請陜西寶雞科達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經(jīng)鑒定做出〔2018〕臨鑒字第329號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劉某月共構成一個九級傷殘、三個十級傷殘,建議誤工期為定殘前一日;護理期365日;營養(yǎng)期240日;后期治療費用按每月300元暫定5年?;ㄈヨb定費2400元。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對原告劉某月的傷殘等級提出重新鑒定。2018年12月28日陜西中金司法鑒定中心〔2018〕法醫(yī)鑒字第1532號鑒定意見書認定,原告劉某月的傷情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
又查,陜CXXXXX號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起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又查,被告
出租車公司墊付醫(yī)療費共計250000元.
又查,房屋所有權證書、結婚證、戶籍證明。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醫(yī)療費票據(jù)、交通費票據(jù)、房屋所有權證書、結婚證、戶籍證明、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健康權,依法應予保護。原告劉某月有償乘坐
出租車公司的車輛,劉某月與
出租車公司形成運輸合同關系。被告
出租車公司為原告劉某月提供客運服務中發(fā)生事故,致原告劉某月受傷,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劉某月作為乘車人無過錯,不承擔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劉某月對事故發(fā)生不具有過錯,因此,
出租車公司應對劉某月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車公司為乘客在保險公司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故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和保險條款的約定對劉某月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
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鑒定費是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被告槐春某駕駛車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劉某月受傷,應當賠償原告合理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償金、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醫(yī)藥輔助費等損失。原告的主張依法成立,本院應予支持。
關于原告各項損失的認定:(一)醫(yī)療費283137.99元(含被告
出租車公司墊付250000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請求住院天數(shù)228日,每日按60元,計算為13680元,經(jīng)審查原告共住院兩次住院總天數(shù)226天(156+70天),故本院認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226天×60元/日=13560元;(三)營養(yǎng)費,營養(yǎng)期為240日,原告請求每日按30元計算為72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四)后期治療費,司法鑒定意見為五年每月按300元,原告請求為300元×12月×5年=180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另原告請求按照醫(yī)囑前額部瘢痕治療需兩個療程,每次治療費用900元,已實際發(fā)生治療費用四次,共計3600元,本院予以認可,原告治療費用按六次計算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認可,被告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后期治療費用共合計21600元。(五)誤工費,本院酌情按每日100元認定,誤工期限按601日計算為60100元;(六)護理費,護理期限365日,根據(jù)護理人(原告丈夫)提供的七個月工資流水證明,護理人系農(nóng)夫山泉飲料公司員工,其七個月的工資收入共計21164.95元,月均3024元,本院按護理期限12個月,每月3024元認定,共計36288元;(七)殘疾賠償金,因原告?zhèn)麣埖燃壗?jīng)重新鑒定后,其司法鑒定意見為構成一個八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對該項鑒定意見原、被告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另原告已于2015年11月份,在眉縣XX園XX號樓居住,其居住時間已超過一年以上,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故其傷殘賠償金應為33319元/年×20年×31%=206577.80元,其原告請求傷殘賠償系數(shù)按32%計算不能成立,本院不予認定,保險公司提出的傷殘賠償系數(shù)應按31%的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八)交通費3500元,本院酌情按1800元認定;(九)鑒定費2400元,是原告在本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后所做的傷殘鑒定等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應予以認可。被告保險公司的辯稱“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不承擔鑒定費等間接費用”,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十)醫(yī)藥輔助費,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治療護理情況,本院酌情按600元認定。(十一)住宿費3685元,根據(jù)原告的傷情(住院226天)及司法鑒定意見護理期限為365天等因素,護理人員因此而產(chǎn)生一定的住宿費用是必然的,故住宿費本院酌情按1800元認定。(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因本案屬于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在該保險合同第六條第4項明確約定,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的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被告槐春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保險公司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原告劉某月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賠付(50萬),不足部分應由
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對于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原告劉某月無事故責任,被告槐春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為500000元。被告
出租車公司墊付的250000元納入本案一并處理。本案中原告劉某月的醫(yī)療費283137.99元(含被告
出租車公司墊付2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3560元,營養(yǎng)費為7200元,后期治療費為21600元,誤工費60100元,護理費36288元,殘疾賠償金為206577.80元,交通費為1800元,鑒定費2400元,醫(yī)藥輔助費為600元,住宿費1800元,以上合計635063.79元,已經(jīng)超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500000元),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項下賠償原告500000元(其中支付原告劉某月250000元、支付被告
出租車公司墊付的250000元),超出的135063.79元,因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原告劉某月無事故責任,被告槐春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故超出的135063.79元應由被告
出租車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及
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已無經(jīng)濟損失需要被告槐春某承擔,故應駁回原告劉某月對被告槐春某的訴訟請求。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眉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月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殘疾償金、交通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500000元(其中支付原告劉某月250000元、支付被告
出租車公司墊付的250000元)。
二、由被告
眉縣紅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劉某月各項經(jīng)濟損失135063.79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月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731元,減半收取5365.50元,由被告
眉縣紅河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并預交上訴費10731元,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員高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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