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滿江
王樹明(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林甸縣電業(yè)局
劉晶(黑龍江威德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滿江,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樹明,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漢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甸縣電業(yè)局,住所地林甸縣林甸鎮(zhèn)西南街。
法定代表人孫躍權,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劉晶,黑龍江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林甸縣委辦公室,住所地林甸縣林甸鎮(zhèn)建設路西二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林永彬,該辦公室主任。
上訴人劉滿江、劉某某與被上訴人林甸縣電業(yè)局、原審被告林甸縣委辦公室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本案中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這一事實未予查清,該事實與損失賠償主體的確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385元,退還上訴人劉滿江、劉某某。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于本案中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原因這一事實未予查清,該事實與損失賠償主體的確認存在因果關系。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三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林民初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385元,退還上訴人劉滿江、劉某某。
審判長:邊坤
審判員:劉振影
審判員:趙丹暉
書記員:邢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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