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增,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齊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站前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永濟路與千童大道交口處滄鐵嘉苑小區(qū)1-2號門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9465872X8。
負責人劉寶萍,該行行長。
本院受理原告劉某增與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站前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有權(quán)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訴訟權(quán)利,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楊建林
書記員:周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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