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襄陽市人,退休職工。
原告:朱立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wù)員,湖北省襄陽市人。
原告:朱勇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湖北省襄陽市人。
原告:朱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wù)員,湖北省襄陽市人。
原告:朱松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公務(wù)員,湖北省襄陽市人。
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丹江口市人,無固定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聶霞,湖北遇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一般代理。
原告劉某某、朱立新、朱勇軍、朱靜、朱松林訴被告陳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0月18日移送至本院。原告劉某某、朱立新、朱勇軍、朱靜、朱松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朱立新、朱勇軍、朱靜、朱松林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朱立新、朱勇軍、朱靜、朱松林撤訴。案件受理費5273元,減半收取2636.50元,由原告劉某某、朱立新、朱勇軍、朱靜、朱松林共同負擔(dān)。
審判長 陳 勇 審判員 李 新 審判員 王少波
書記員:柯明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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