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辛會文(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
李建明
齊慶考(河北石家莊井陘蒼山法律事務所)
冀臘梅
井陘縣微水鎮(zhèn)微水村民委員會
李興國(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辛會文,河北遠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建明。
被告冀臘梅(又名冀二梅)。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齊慶考,石家莊市井陘蒼山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井陘縣微水鎮(zhèn)微水村民委員會,住所地井陘縣微水鎮(zhèn)微水村。
法定代表人劉吉平,該村黨支部書記。
委托代理人李興國,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建明、冀臘梅、井陘縣微水鎮(zhèn)微水村民委員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48元,減半收取2474元,保全費1720元,共計4194元,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948元,減半收取2474元,保全費1720元,共計4194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仇振祥
審判員:欒正平
書記員: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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