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胡漢平(湖北創(chuàng)智律師事務所)
熊某
聶學天
王功鑫
談建華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胡漢平,湖北創(chuàng)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熊某。
第三人聶學天。
委托代理人王功鑫。
第三人談建華。
委托代理人王功鑫。
原告劉某與被告熊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龔靜獨任審判,審理中,原告劉某申請本院追加聶學天、談建華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后本案轉為普通程序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漢平、第三人聶學天、談建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功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某經(jīng)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結。
經(jīng)審理查明,武漢市江漢區(qū)xx歌城系個體經(jīng)營戶,聶學天為登記戶主,談建華為實際經(jīng)營者。2012年,原告劉某在武漢市江漢區(qū)xx歌城任出納。2012年12月上旬的一天,熊某到歌城應聘說可以帶幾個“小姐”到歌城上班,約定熊某每做1.2萬元的業(yè)務,歌城支付其1萬元的勞務費。5萬元相當于先支付了熊某做6萬元業(yè)務的勞務費。熊某將其銀行卡號留給了xx歌城。2012年12月18日,歌城的負責人讓劉某將歌城所有的5萬元匯給熊某。劉某從其個人用于收付歌城往來款的賬戶匯了5萬元到熊某賬戶。但熊某實際未依約到崗,也未帶“小姐”來上班。xx歌城、劉某隨后找熊某追討5萬元預付款,但熊某拒不歸還。
2014年1月3日,原告劉某訴訟來院,請求判令:被告熊某償還不當?shù)美?萬元,并支付利息(從2014年1月3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一倍計算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規(guī)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提供或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熊某與xx歌城之間爭議的5萬元錢是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陪侍的協(xié)議的重要內(nèi)容,違反了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對不合法的利益不應予以支持。xx歌城通過原告向熊某賬戶匯款5萬元購買有償陪侍服務發(fā)生的糾紛后,原告劉某在主張返還5萬元預付款,其實體主張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利益的前提是,當事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據(jù)。本案訴爭的5萬元,系xx歌城與熊某之間的協(xié)議而致,并非原告劉某所稱的基于個人錯誤而匯的款。而且劉某匯款5萬元是作為xx歌城出納履職的行為,5萬元系xx歌城的財產(chǎn),并非劉某個人的財產(chǎn)。本案不構成不當?shù)美?。劉某僅憑一張2014年2月28日xx歌城出具的收條,主張其代為償還了該款,證據(jù)不足。其個人與雇主內(nèi)部的任何處置行為都不影響xx歌城與熊某的相對性合意協(xié)議的性質(zhì)與主體關系。劉某要求熊某返還不當?shù)美罴袄⒌脑V訟請求,沒有事實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熊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拒不到庭應訴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可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三款 ?、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50元,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專戶武漢市法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501040000393;開戶行:農(nóng)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行號: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預交訴訟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規(guī)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yè)人員不得“提供或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熊某與xx歌城之間爭議的5萬元錢是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陪侍的協(xié)議的重要內(nèi)容,違反了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的規(guī)定,我國法律保護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對不合法的利益不應予以支持。xx歌城通過原告向熊某賬戶匯款5萬元購買有償陪侍服務發(fā)生的糾紛后,原告劉某在主張返還5萬元預付款,其實體主張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不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利益的前提是,當事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上和合同上的根據(jù)。本案訴爭的5萬元,系xx歌城與熊某之間的協(xié)議而致,并非原告劉某所稱的基于個人錯誤而匯的款。而且劉某匯款5萬元是作為xx歌城出納履職的行為,5萬元系xx歌城的財產(chǎn),并非劉某個人的財產(chǎn)。本案不構成不當?shù)美?。劉某僅憑一張2014年2月28日xx歌城出具的收條,主張其代為償還了該款,證據(jù)不足。其個人與雇主內(nèi)部的任何處置行為都不影響xx歌城與熊某的相對性合意協(xié)議的性質(zhì)與主體關系。劉某要求熊某返還不當?shù)美罴袄⒌脑V訟請求,沒有事實基礎,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熊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拒不到庭應訴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可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 ?第三款 ?、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第一款 ?第(四)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劉某負擔。
審判長:龔靜
審判員:鄒軍
審判員:曾晨
書記員:胡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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