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趙艷
李常勝(河北尚悅律師事務所)
蔡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李云磊
原告:劉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趙艷,農民。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李常勝,河北尚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蔡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所地遷安市祺福大街東段南側。
負責人:邢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磊,該公司職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蔡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力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艷、李常勝,被告蔡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云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均無異議,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剔除非醫(yī)保用藥,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伙食補助費按照50元/天計算,被告不予認可,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本院支持按照50元/天計算。原告的傷殘等級系經有鑒定資質的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作出,合法有效,被告對法醫(yī)鑒定不予認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支持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誤工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確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被告不予認可,本院結合原告住院的時間、地點,支持交通費500元。鑒定費屬于為確定原告的受傷程度所開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柒級傷殘,給原告的身心帶來了傷害,本院對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
因被告蔡某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對于原告劉某某的損失103111.46元,被告保險公司應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69978.88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2809.28元+殘疾賠償金36669.6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因冀B×××××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剩余損失33132.58元(103111.46元-69978.88元)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被告蔡某在事故中的責任全額賠償。被告蔡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42100元屬于為保險公司墊付,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實際賠償原告27878.88元(69978.88元-421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27878.8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33132.5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給付被告蔡某墊付款42100元。
四、被告蔡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914元,減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27元、被告蔡某負擔2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對遷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均無異議,其證據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保險公司要求剔除非醫(yī)保用藥,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伙食補助費按照50元/天計算,被告不予認可,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本院支持按照50元/天計算。原告的傷殘等級系經有鑒定資質的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作出,合法有效,被告對法醫(yī)鑒定不予認可,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本院支持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誤工費,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qū)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確定?!吧弦荒甓取?,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標準計算,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交通費,被告不予認可,本院結合原告住院的時間、地點,支持交通費500元。鑒定費屬于為確定原告的受傷程度所開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本次事故造成原告柒級傷殘,給原告的身心帶來了傷害,本院對其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
因被告蔡某所有的冀B×××××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對于原告劉某某的損失103111.46元,被告保險公司應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69978.88元(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2809.28元+殘疾賠償金36669.60元+交通費5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因冀B×××××號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對于原告的剩余損失33132.58元(103111.46元-69978.88元)應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按照被告蔡某在事故中的責任全額賠償。被告蔡某為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42100元屬于為保險公司墊付,應由保險公司予以返還,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實際賠償原告27878.88元(69978.88元-421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27878.88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某某各項損失33132.58元。
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給付被告蔡某墊付款42100元。
四、被告蔡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第一、二、三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914元,減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27元、被告蔡某負擔230元。
審判長:李力爭
書記員: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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