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雄文、高立春,湖北盛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屈旭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郝玉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城市。上述三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憲強,宜城市南營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閔某某、屈旭東、郝玉清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1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雄文、高立春,被上訴人閔某某、屈旭東、郝玉清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憲強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劉某某加入宜城市萬家利油牡丹種植專業(yè)合作社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對出資清單中劉某某簽名的真實性應(yīng)確定舉證責(zé)任,依法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宜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4民初136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fā)回宜城市人民法院重審。上訴人劉某某預(yù)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9600元予以退回。
審判長 張耀明
審判員 楊 文
審判員 陳瑞芳
書記員:劉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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