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海某
楊某
劉某雙
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蒙古族。
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劉某訴被告海某、楊某、劉某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被告劉某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某、楊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2月22日,被告海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1日,月利息3分,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利息。2014年3月22日被告海某違反約定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還款義務。被告楊某與被告海某系夫妻關系,應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劉某雙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應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據(jù)原告了解,被告海某、楊某外欠巨額債務,已無償還能力,在借款合同沒有到期情況下,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海某、楊某給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給付至2015年3月22日);被告劉某雙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雙辯稱,被告劉某雙與原告劉某系親姐妹,劉某不認識海某,是被告劉某雙介紹被告海某向原告劉某借款的。被告劉某雙是為了讓原告掙錢和向海某索要欠款方便才為原告擔保的,并沒有為海某擔保。
被告海某、楊某在答辯期內未提供答辯意見。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借款協(xié)議書一份、欠條三張。證明:2013年12月22日海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月息3分,如到期不付,雙倍利息給付。劉某雙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2014年9月22日的被告海某所寫的欠條可以證明被告海某欠原告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的利息9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海某所寫的欠條可以證明被告海某欠原告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4500元。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劉某雙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提出原告說有50000元想借出去掙點利息,被告劉某雙就幫其聯(lián)系將錢借給了海某,原告將款借給海某時預先扣除了一個季度的利息4500元。4天后,原告找到劉某雙讓其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劉某雙便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了“擔保人劉某雙”。
被告海某、楊某、劉某雙在舉證期內未向本院提供證據(jù)材料。
本院通過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進行審查核實認證如下,原告所舉證據(jù)具有真實性、關聯(lián)性,能夠證明被告海某向原告借款及被告劉某雙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的事實。本院對原所舉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根據(jù)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jù),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基本事實如下:被告海某與被告楊某系夫妻關系。2013年12月22日被告海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雙方約定月利率3%,利息按季度支付,原告預先扣除了三個月的利息4500元,實際借給被告海某45500元。被告劉某雙作為保證人對上訴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借款后被告海某、楊某未履行合同約定按季給付利息。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索要本金及利息,被告至今未還。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行為真實存在,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成立有效。原告在借款時預先扣除三個月的利息,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鑒于此,被告2013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45500元,借款期限自起2013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雙方約定月利率3%,該約定高于有關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規(guī)定,本院對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因此,對于原告訴請中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劉某雙自愿作為保證人對該欠款進行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劉某雙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因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被告海某與被告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45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劉某雙對被告海某、楊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三被告承擔937.5元,原告劉某承擔5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借款行為真實存在,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成立有效。原告在借款時預先扣除三個月的利息,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鑒于此,被告2013年12月22日向原告借款45500元,借款期限自起2013年12月22日至2015年12月21日止,雙方約定月利率3%,該約定高于有關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限制規(guī)定,本院對高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因此,對于原告訴請中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被告劉某雙自愿作為保證人對該欠款進行擔保,但沒有明確保證方式,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劉某雙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因上述債務發(fā)生在被告海某與被告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 ?、第二百零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某、楊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借款455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二、被告劉某雙對被告海某、楊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三被告承擔937.5元,原告劉某承擔562.5元。
審判長:高山
審判員:韓晶
審判員:劉艷
書記員:周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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